精选137句女娲造人最神奇的地方是什么,说明理由(说明理由题格式)

说明理由

1、你喜欢张吴兴吗说明理由

(1)、从权利来源来看,饭垄堆公司最初系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饭垄堆矿的采矿权。对此,郴州市国土局核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对该采矿权予以登记。2010年12月,郴州市国土局进行换证。2011年该证到期后,由湖南省国土厅办理采矿权延续和变更手续,向饭垄堆公司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由此可知,2011年《采矿许可证》系由2006年《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而来。虽然两者的发证机关、矿种和生产规模有所区别,但这无法否定两者之间的权利延续关系。从权利内容来看,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的延续。前者在有效期届满后,其权利内容会被后者继承与吸收。因此,对湖南省国土厅向饭垄堆公司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包含以下几个要素:一是2011年《采矿许可证》记载的采矿权设立的合法性;二是采矿权延续手续的合法性;三是采矿权变更手续的合法性。其中,第一项要素包含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方面内容的审查,这与郴州市国土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性审查并无区别。因此,从结果上看,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性,属于湖南省国土厅向饭垄堆公司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性审查要素。

(2)、2011年1月20日,国土资源部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以下简称〔2011〕14号文件)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应当签署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后,办理采矿许可证。”本案中,湖南省国土厅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日期为2011年9月1日,应适用上述〔2001〕85号文件和〔2011〕14号文件有关采矿权垂直投影重叠禁止性规定。但在存在垂直投影重叠的情况下,湖南省国土厅仍通过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形式将2006年《采矿许可证》予以延续和变更,违反了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国土资源部并未将湖南省国土厅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存在此项违法情形,在被诉复议决定中直接而明显地予以体现,属于适用法律不全面的情况,应予指正。

(3)、饭垄堆公司与中信兴光公司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在空间上相互独立,但存在垂直投影重叠之情形。对此,〔2001〕8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法设置的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都要依法抓紧进行纠正。该吊销的要依法吊销,该注销的要坚决注销,该协调处理的要妥善处理。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由上可知,饭垄堆公司与中信兴光公司的采矿权存在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的问题,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且从权利产生的时间而言,饭垄堆公司的采矿权系出让取得,并于2006年3月24日由郴州市国土局颁证;而中信兴光公司的采矿权系转让取得,并于2006年1月16日由湖南省国土厅颁证。中信兴光公司的采矿权取得在先,属于在先权利。当饭垄堆公司取得的采矿权与中信兴光公司的在先采矿权发生冲突时,国土资源部依据上述规定撤销饭垄堆公司的采矿权并无不当。

(4)、再审申请人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饭垄堆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一中行初字第839号行政判决,驳回饭垄堆公司的诉讼请求。饭垄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高行终字第320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饭垄堆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最高法行申1002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江必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永维、审判员耿宝建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5)、《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证明公安部延长复议答复期限;

(6)、本案存在部分重叠属实,而能否仅凭部分重叠即撤销采矿权人已经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则应全面、客观、历史地看待。由于历史和管理水平等原因,涉案郴州市苏仙区红旗岭矿区存在区、乡镇和村多头发包、矿业秩序混乱的现实问题,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下发后,经对原来的持证矿山和发包矿山实行停产整顿,湖南省国土厅又于2005年11月25日下发《关于郴州市苏仙区遗留问题矿山专项规划的批复》(湘国土资办函〔2005〕138号)。根据有关专项规划,中信兴光公司采矿权(原红旗岭矿)属于保留矿山招标出让,饭垄堆矿属于招拍挂出让。根据双方的《采矿许可证》记载,位于上方的饭垄堆公司开采铅锌银矿,位于下方的中信兴光公司开采锡钨砷矿。在立体上,两矿没有重叠与交叉,饭垄堆矿开采标高为790米至1200米,中信兴光矿开采标高为760米至370米,两矿之间安全隔离层30米。双方均取得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双方也曾就安全生产等问题于2011年签订有关承诺书。

(7)、(1)明确说明理由制度作为基础性行政法律制度的角色定位。说明理由作为一种程序性义务,在一些行政单行法中有些许体现,如《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但是,此类规定较为零散且往往只针对某类行政行为,未对一般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设定统一要求,更未涉及说明理由的时间、内容等问题。对此,未来在《行政诉讼法》或《行政程序法》的修改和制定中应明确行政主体及时说明理由的义务,对说明理由要求进行统一规定,大体列明应说明的事项范围、要求、程序等内容,为单行法中的特别规定提供基础性指导。相比美国,立法手段是我国成功建构说明理由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真正发挥说明理由制度功能的前提基础。

(8)、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9)、我深信,即使有一天法律规则变成代码和算法,理由也将依然作为根本的规范性思考形式而存在。合法性判断过于依赖预定的处境,而理由完善性的判断将跨越一切处境而存在。它是一个更为广阔而又更加精致的规范性参照系,里面蕴藏着各种部门法和各个子领域在未来可用的大量横向共通结构。“人是万物的尺度”,所有的规范,归根到底都是以一种规范中假定的标准人为基础生发的,而理由的世界是如此内在于人类的共同精神过程之中,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历久弥新的法理生长点,它必将在未来欣欣向荣。

(10)、第六章中国行政过程中的说明理由制度    

(11)、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韩荆璞、市公安局及公安部一审诉讼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本院作相同认定。

(12)、该案重新定义了即时性原则的内涵,即在以往“适当主体(RightEntity)+适当时间(RightTime)”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适当载体(RightPlace)+获取主体(RightPeople)”这两层内涵,“适当载体”要求理由说明必须以书面记录的形式存在,虽然先前判例也表达过此类观点,但未明确其独立地位;“获取主体”要求理由说明不仅应与行政决定同时产生,还应及时向利益相关人公开。此外,多数派法官基于便利司法审查的考虑,强调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作为利益相关人,对理由依据享有知情权。虽然这一看法扩展了即时性原则的内涵,但对公开背后的原理存在一定的认识局限。本文认为,由于该案涉及公共设施的建造和使用,因而利益相关人不应仅局限于案件当事人,还应包括社区居民、公益团体等。当然,或许该案只是即时性原则内涵扩张的开始,未来将有更多现代民主治理理念的融入。

(13)、以“OvertonPark” 案与“StateFarm”案为标志的适用范围扩张

(1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15)、在举证期限内,韩荆璞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6)、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柿竹园村三组。

(17)、第二节行政法中理由的复兴:来自合法性的要求 

(18)、另,在接到中信兴光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国土资源部履行了受理、通知、调查取证、中止、作出决定等法定步骤,履行行政复议程序并无不当。

(19)、第一节行政过程中的说明理由制度:含义与范围 

(20)、本院对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2、女娲造人最神奇的地方是什么,说明理由

(1)、在革新运动的推动下,美国行政法开始转向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审议建构范式(Deliberative-constitutiveparadigm),该范式对行政法传统发展模式进行了显著修正,认为行政机构不再是“立法传送带”,它可以运用行政裁量权审议职责履行过程中的各类法律和事实问题并据此做出行政决定。在立法框架下,行政机构具有一定的政策选择权,代议(立法)机构不应过度干涉,司法审查应尊重行政机构的专业判断及行政决定。相较以往,肯定了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并且将行政专业技能、行政决定审议过程及说明理由程度等作为判定行政权是否合理行使的主要因素。

(2)、但从法治层面来看,联邦法院对“发回不撤销”判决方式的适用显然违背了即时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APA第706部分的规定。该部分规定,凡是被认定为专断、恣意的行政裁决和规则,均应予以撤销。如上文所述,联邦法院在适用即时性原则时,往往将其与“专断、恣意”审查标准关联适用,即违反即时性原则的行政裁决和规则,一般会被认定为恣意或专断的结果。按此逻辑,法院显然没有权力在此情形下做出“发回不撤销”判决,此情形下的行政裁决或规则应当承担被撤销的后果。

(3)、本院审理期间,曾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并邀请湖南省国土厅、郴州市人民政府、前期曾经签订整合并购协议的相关公司参与协调整合事宜,但因故协调未果。

(4)、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5)、《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从本案证据来看,中信兴光公司申请复议时已经超出六十日的复议期限。但鉴于中信兴光公司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一方面向湖南省国土厅反映矿区重叠问题,要求予以解决,当地政府及国土部门也确实在进行协调。另一方面,国土资源部在为中信兴光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时明确指出,需在有效期内解决重叠问题,否则不再予以延续。中信兴光公司出于对当地政府及国土部门的信任,一直等待其协调解决问题。因在有效期内无法协调解决,中信兴光公司无法办理延续手续的情况下,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之情形,应当认为其具有正当理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6)、图1: 范式转变背景下立法、司法与行政之关系变化图

(7)、不说明理由究竟属于何种行政行为违法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在同期的两个判例中似乎也没有坚持同一标准。如在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外合作企业行政审批及行政复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8)、2006年1月16日,湖南省国土厅向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颁发4300000620008号《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红旗岭矿”,开采矿种为“锡矿、钨、砷”,有效期限为2006年1月至2010年1月。红旗岭矿原为国有企业郴州市桥口铅锌矿红旗岭矿区。2005年该国有企业改制,通过招拍挂处置矿业权,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竞得该采矿权。2009年,矿山与中信集团合作,成立中信兴光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并于2010年在湖南省国土厅办理转让和变更(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变更为中信兴光公司。由于锡矿储量达到中型以上,2010年11月和2011年10月,中信兴光公司在国土资源部办理了采矿许可延续登记手续,证号为C43000020100132100538经延续,该采矿证的有效期为2011年10月7日至2012年10月7日,发证日期为2011年12月26日。同时,国土资源部在该采矿许可证上标注:“请在本证有效期内解决重叠问题,重叠问题解决后,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否则不再予以延续。”

(9)、法院司法审查的基础与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方式与限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为只有借助书面决定和卷宗记载的理由说明,人民法院才能知晓决定考虑了哪些相关因素以及是否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才能有效地审查和评价决定的合法性。”法院在对行政行为是否说明理由作合法性审查时,需要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方式提供其所说的理由为基础。如果仅仅凭着或者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庭上以“本机关认为”这样的方式说明理由,那么法院可能难以达到司法审查的目的。反过来,若站在行政机关立场上,它需要说明哪些理由,把理由说明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司法审查的要求,即“说理限度”,也需要通过某种规则加以明示;若无,强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说明理由,则可能损及现代行政效率的价值。

(10)、韩荆璞向一审法院诉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公安分局)2013年4月24日作出《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东公信息公开字(2013)第14号-非政。韩荆璞不服提起诉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令东城公安分局重新公开韩荆璞的申请内容。而东城公安分局并未按照《条例》作出东公信息公开字(2013)第14号-补正,韩荆璞不服向市公安局提起复议。2015年1月19日,市公安局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韩荆璞为核实其依法行政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1月21日向市公安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5年2月11日,韩荆璞收到市公安局邮寄送达的《登记回执》和53号告知及收费通知。韩荆璞于2月17日当面交费取回不完整的政府信息,并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经公安部延期,韩荆璞于2015年6月21日收到47号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判决确认市公安局作出的53号告知及47号复议决定违法。

(11)、价值趋向:关于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理论基础的探讨

(12)、湖南省国土厅委托郴州市国土局作出采矿许可是否属于重大明显违法

(13)、苏宇,男,1985年生,广东高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2007)。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9)、法学博士(2013),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2011-2012),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研究员(2014-)。曾在《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清华法学》《东方法学》等刊物独著或合作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CSSCI期刊及集刊20篇;参编《警察行政法》《警察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等多部教材,并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20余项。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行政法学、警察法学及信息技术法律问题。

(14)、公安部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未向本院提起上诉。

(15)、第三节行政过程中的理由:行政法视野的根本扩展    

(16)、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与法院的尊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居中行使准司法权进行的裁决,且行使着上级行政机关专业判断权,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在宪法确定的国家框架性制度中,基于行政与法院之间的不同职能,法院对于行政领域的事务不可能“全知全会”,因此,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必须守住某种界线,保持某种必要的谦抑姿态。在饭垄堆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划出了这样的一条界线。但是,确立这样的界线是否需要考虑若干前提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从“行政复议决定说明理由义务”中提出的“界线”,可否适用于法院对所有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审查?若是,那么它的法理基础又在何处呢?

(17)、“本案中,崔某向顺河区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同时该信息与崔某的生产、生活等自身需要无关。顺河区政府未就崔某申请中部分事项不予公开进行告知并说明理由,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否定涉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18)、关于湖南省国土厅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是否存在违法的问题

(19)、作为行使准司法权和专业判断权的行政复议权与法院的“充分尊重”

(20)、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勘验现场后还查明:根据相关政府部门要求,饭垄堆公司和中信兴光公司的涉案矿区至今仍处于停止生产状态。

3、说明理由题格式

(1)、虽然我国说明理由制度的实际运行与美国有显著不同,但基于说明理由制度的一般法理,美国实践确能为我国提供有益思考和指引。总体而言,对美国行政法上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的探讨不仅可以准确把握美国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还能为我国说明理由制度建构和实践提供借鉴,极具研究价值。

(2)、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因韩荆璞诉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东行初字第6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本院认为,根据《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有充分依据,并履行相应的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本案中,韩荆璞申请公开的事项为京公复驳字(2014)第29号复议决定书所对应复议案件的全部卷宗。市公安局在该机关所作53号告知书中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未予公开,但未就不公开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其在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该机关就上述不公开理由进行了充分说明,故依法应予撤销。据此,公安部所作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结论,依法亦应撤销。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53号告知及47号复议决定,并责令市公安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韩荆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市公安局所持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4)、关于国土资源部受理中信兴光公司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合法的问题

(5)、被申请人中信兴光公司向本院提出意见,请求驳回饭垄堆公司的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被诉复议决定及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查对象正确。作为涉案采矿许可证取得基础的拍卖行为违法,采矿权设置违法重叠,拍卖标的依法不具有可处分性。违法重叠,既包括立体空间重叠,也包括垂直投影重叠,采矿权重叠将明显对矿山生产安全造成隐患。郴州市国土局2006年许可行为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实体违法,但鉴于该行为已被湖南省国土厅2011年行政许可行为所替代,可以不予撤销。湖南省国土厅2011年行政许可是对郴州市国土局2006年行政许可的延续和变更,其没有纠正违法重叠设置的采矿权,同样构成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中信兴光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国土资源部受理中信兴光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6)、除适用范围之外,即时性原则的内涵也在扩展,标志性判例为2015年的T-Mobile案。该案中,T-Mobile公司向Roswell市申请在住宅区建造一座通讯塔,Roswell市政委员会就此召开听证会并否决了该申请,于两天后将该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但详细的会议记录26天之后才公开。申请人主张该决定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违反了《通讯法》第332部分的说理要求。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判定市政委员会在做出决定之时是否提供了相应的理由说明。《通讯法》第332部分规定:(1)行政决定必须附带理由说明并公开;(2)理由说明不应存在于否决书或告知信函中,而应以某种书面形式呈现并可以被利益相关人获取;(3)理由说明应与书面否决书同时交付申请人。此外,《通讯法》还规定任何受行政决定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在该行政决定做出后30天内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市政委员会延迟26天公布理由依据的做法,严重压缩了申请人的救济时间,也使法院因理由依据缺失无法对行政裁决进行有效审查。

(7)、关键词: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形式法治;修正;中国启示 

(8)、(1)即时性原则与APA第553“规则制定”部分的关联适用。CheneryI产生之初,即时性原则仅适用于类似当今正式行政裁决的案件,适用范围非常狭窄。APA颁布之后,根据其553(c)部分的要求,行政机构在通过公共评议程序制定行政规则时,应在一般性简洁声明(ConciseGeneralStatement)中说明相应的理由根据和立法目的,并与行政规则一同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起初,法院允许行政机构事后补充说理,但自联邦法院对规则制定进行“实施前审查”(Pre-enforcementReview)成为常态之后,理由说明逐渐成为立法的必要条件。法院认为,如果不适用即时性原则,那么行政机构就无须在一般性简洁声明中进行解释说明,如此法院可能成为不适当的理由说明主体侵入行政领域。此外,事前说明可使审查法院清晰地知晓行政机构的主要观点及在规则制定时的政策考量,而事后说理无此功能。 这意味着即时原则除行政裁决外,开始对规则制定产生影响。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系列规定,本案中对于饭垄堆公司的采矿许可应由湖南省国土厅作出,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不得再行授权。《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本案中,2006年采矿许可作出时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湖南省国土厅可以委托郴州市国土局颁发采矿许可证,原湖南省地质矿产厅通过制发湘地行发〔1998〕6号文件的形式,将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委托郴州市国土局行使,郴州市国土局颁发采矿许可也未以湖南省国土厅的名义作出。因此,上述委托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但鉴于2006年《采矿许可证》确系郴州市国土局受湖南省国土厅委托向饭垄堆公司颁发,而湖南省国土厅本身具有作出采矿许可的主体资格,且其以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实际追认了郴州市国土局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中湖南省国土厅委托郴州市国土局以后者名义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并不构成重大明显违法。至于上述委托行为违法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责任追究。因此,国土资源部以湖南省国土厅委托郴州市国土局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违法作为撤销湖南省国土厅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理由之属于不当。

(10)、关于2006年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是否必然影响2011年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的问题

(11)、关于湖南省国土厅委托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否违法的问题

(12)、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荆璞,男,1981年2月3日出生。

(13)、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方式。就说理方式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书面决定”和“卷宗记载”两种方式。在行政法原理上,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行政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机关才可以“口头”、“动作”以及“自动化”等方式作出行政行为。的确,除了书面方式之外,行政机关以其他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一般都没有如同书面决定那样可以附记理由;即使有理由,也只能以难以固定的方式说理,如口头说理。虽然以“自动化”方式作出行政行为可以记载法条、事实,但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条,为什么要这样认定事实等解释、裁量性说明均没有办法加以附记。因此,对于以“口头”、“动作”以及“自动化”等方式作出行政行为,法院要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司法审查,尚需要通过制定法或者判例确立其他规则。卷宗是看得见的程序正义载体,也是支撑行政行为理由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总汇、固定。“案卷排它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与之相对应的案卷自动封闭,原则上,行政机关不得再添加用于支撑已经作出的那个行政行为说理的材料。可见,无论是“书面决定”还是“卷宗记载”都对支撑行政行为说理的材料产生一种“封冻”功能,它们为法院提供了一个已经固定化的司法审查范围。当然,就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而言,“书面决定”为司法审查提供了可审查的“对象”,而“卷宗记载”则为司法审查“书面决定”提供了材料,两者在司法审查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对此,在饭垄堆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并未加区分,只能留待今后的判例加以发展。

(14)、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中国政法大学的赵宏教授给予了我巨大的支持和帮助,也正是赵老师的推荐使此书有机会名列“青蓝文库”,也正是赵老师对我的写作提供了许多珍贵的建议和帮助,在此我深表感激,赵老师治学的严谨、待人的真诚和行政法研究的深度也堪为我辈楷模。中国法制出版社的王雯汀女士为本书付梓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使得此书有机会以更好的状态问世,在此一并感谢。我深知自己才力有限,见识浅薄,欢迎各位师友、各位读者对本书提出宝贵的批评意见,对你们的不吝指教也预先说声“谢谢”。

(15)、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复议〔2014〕455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6)、在一审诉讼期间,市公安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

(17)、所谓“程序过程审查”方式,就是说,法院可以从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切入,对行政机关在过程中“考虑了哪些相关因素以及是否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加以审查。在“程序过程审查”中,“所谓的‘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包含着‘考虑事项’的‘实体性程序’,与一般而言的作为行政行为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程序’有着显著区别。在“程序过程审查”方式之下,“给出理由”作为程序性要素,仅仅是说明理由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理由—结论”关联框架中,该结论是否获得了充足理由的支持。在这个框架中,连结“理由—结论”的相关“考虑”重要性就突现出来,成为“程序过程审查”方式的审查焦点。在审查相关“考虑”中,法院可以判断说理的前提是否成立,逻辑规则运用是否有矛盾等。正如贝勒斯所说:“理由是支持其他陈述、信念或决定的陈述或信念。通常来说,当一个人被要求说明一个决定的理由时,该人可能并不会说明其进行推论的各种前提和逻辑规则,但是,在从其给出的理由推导到结论的推理过程中,这些前提和逻辑规则却被实际运用着。”由此,法院可以借助于这些前提与逻辑规则,从中找出行政机关说理中的矛盾,进而作出合法性与否的判断。

(18)、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时,发现作为被审查行政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或者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可以据此对被申请审查的行政行为作出相应处理。本案中,湖南省国土厅颁发的2011年《采矿许可证》,属于对郴州市国土局颁发的2006年《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续。相对于2011年采矿许可而言,2006年采矿许可处于基础行政决定的法律地位。国土资源部在对2011年采矿许可进行复议审查时,发现2006年采矿许可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可以对2011年采矿许可进行相应处理。本案国土资源部撤销2011年采矿许可的理由分别为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作出采矿许可违法,以及郴州市国土局作出采矿许可违反有关矿业权重叠与交叉的禁止性规定。对此,分别作出认定:

(19)、第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郴州市国土局)颁发本案采矿许可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号,以下简称地发〔1998〕48号文件)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件)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小规模铅、锌、银等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并且不得再行授权。湖南省国土厅根据原湖南省地质矿产厅《关于委托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湘地行发〔1998〕6号,以下简称湘地行发〔1998〕6号文件)规定,将小规模铅、锌、银等矿种的审批发证权限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本案中2006年4310000610044号《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2006年《采矿许可证》)由郴州市国土局颁发,湖南省国土厅认可该发证行为。湘地行发〔1998〕6号文件和湖南省国土厅的该授权行为与上述文件规定不符。第本案采矿许可证不符合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地质资料,本案红旗岭矿、饭垄堆矿等存在矿权范围垂直投影重叠,尽管在立体空间上采矿权没有重叠与交叉,但垂直投影重叠已经实质构成了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矿业权重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以下简称〔2001〕85号文件)第二条“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湖南省国土厅在2006年3月24日授权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时,中信兴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兴光公司)的采矿权已经合法存在,湖南省国土厅该发证行为违反了有关矿业权重叠与交叉的禁止性规定。决定: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湖南省国土厅向饭垄堆公司颁发的C4300002010123230090905号《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2011年《采矿许可证》)。

(20)、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4、说明理由制度

(1)、写完这篇后记,正是灯火黄昏,去厨房做饭,等她下班。

(2)、行政行为不说明理由是否需要依据个案不同情况作类型化处理,而不是仅仅限于“不说明理由——违法”这样单一的关联框架,这的确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从比较法上看,如日本也并非所有行政行为不说明理由的情形都划入撤销之列,似乎只有欠缺“必要充分的理由”时,该行政行为才被撤销。本文认为,在判例积累基础上再进一步作类型化分析,或许是一种明智的学术研究策略。

(3)、市公安局及公安部辩称,2015年1月22日,韩荆璞以邮寄方式向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公复驳字(2014)第29号全部卷宗”。市公安局于1月23日收到该申请,于2月10日作出53号告知。市公安局告知韩荆璞向东城公安分局咨询、了解行政复议案卷中相关证据的信息,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53号告知程序合法,内容正确。2015年3月23日,公安部收到韩荆璞的行政复议申请。公安部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同年3月25日,公安部向市公安局发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8日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材料。2015年5月12日,公安部决定依法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并于当日将延期通知书邮寄送达韩荆璞。2015年6月19日,公安部作出47号复议决定,并于当日邮寄送达韩荆璞。韩荆璞于6月21日收到该信件。该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的规定。韩荆璞的诉讼理由和请求不成立,请求判决驳回韩荆璞的诉讼请求。

(4)、在阐明分析中,可运用分表法,依据介入变量(T)的值将原表打破为n个分表,然后在每个分表中研究X与Y的关系。由于每个分表的个案都有相同的T值,故使T变量受到控制。将各个分表与原表比较,就可以知道三种结果:

(5)、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3209号行政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839号行政判决;

(6)、国内挂号信收据及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结果截屏,证明公安部及时送达复议决定。

(7)、物换星移,秋去春来,我早已离开了未名湖和畅春园,日复一日穿梭于木樨地桥的车流人影间,大多数时候低头赶路,偶尔也抬头仰望月轮。岁月如旧日黄河,裹挟尘沙,倾泻而去。离开北大的前四年,我搬了四次住处,散失了许多资料,换掉了不少旧物,东南西北各住了一遍,兜兜转转,在月坛南街遇到了我的太太,到西北五环外安了个小家。她一直坚定地支持和鼓励我投身学术研究,陪伴我进行漫长的探索和思考,并且一字一句地阅读了我许多作品的初稿,没有哪一种温暖比这更刻骨铭心。我愿将所有作品都献给她。

(8)、市公安局(2015)第20号-回《登记回执》、53号告知,证明市公安局受理和答复韩荆璞的信息公开申请;

(9)、“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居中行使准司法权进行的裁决,且行使着上级行政机关专业判断权,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应当给予充分尊重。与此相对应,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卷宗也应当依法说明理由,以此表明复议机关已经全面客观地查清了事实,综合衡量了与案情相关的全部因素,而非轻率或者武断地作出决定。因为只有借助书面决定和卷宗记载的理由说明,人民法院才能知晓决定考虑了哪些相关因素以及是否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才能有效地审查和评价决定的合法性。不说明裁量过程和没有充分说明理由的决定,既不能说服行政相对人,也难以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还会给嗣后司法审查带来障碍。

(10)、将即时性原则作为司法审查的一般指导性规则而非绝对性审查依据。

(11)、背景:行政法由理性工具范式到审议建构范式的转变

(12)、图2: 即时性原则与专断、恣意及严格审查理念之关系图

(13)、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居中行使准司法权进行的裁决,且行使着上级行政机关专业判断权,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应当给予充分尊重。与此相对应,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卷宗也应当依法说明理由,以此表明复议机关已经全面客观地查清了事实,综合衡量了与案情相关的全部因素,而非轻率或者武断地作出决定。因为只有借助书面决定和卷宗记载的理由说明,人民法院才能知晓决定考虑了哪些相关因素以及是否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才能有效地审查和评价决定的合法性。不说明裁量过程和没有充分说明理由的决定,既不能说服行政相对人,也难以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还会给嗣后司法审查带来障碍。

(14)、本院另查明:2016年10月26日,郴州市人民政府给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郴州市苏仙区红旗岭矿区资源整合工作的请示》(郴政〔2016〕71号)载明:“90年代中后期,郴州市苏仙区红旗岭等矿区因乡镇、村多头发包,多头管理,乱采乱挖严重,非法矿点达255个。2001年起,苏仙区政府开展了红旗岭等矿区的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截止2003年,有色金属矿点由原来的255个整治保留到56个,由于这些矿山基本上未办理采矿登记或延续登记手续,未取得合法采矿权或者合法采矿权已废止,引发多人向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上访。为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苏仙区政府编制了《郴州市苏仙区有色矿遗留问题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红旗岭矿属于国有矿山企业予以保留,饭垄堆矿和白沙垄矿虽然与红旗岭矿存在部分垂直投影重叠,但有各自独立的空间范围,经区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及红旗岭矿等协调,同意将这2个矿山作为新设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该专项规划于2005年11月获湖南省国土厅批复(湘国土资办函〔2005〕138号)。”

(15)、阐明分析与因果分析的不同在于:因果分析要鉴定因果的虚实,而阐明分析则要证明因果之间的环节或称中介条件。

(16)、机会都是有准备的。在没有能力的状况下,我们只能把机会一个个的闪掉,但是有能力却能利用好每一个机会,为公司,为自己创造价值。

(17)、在即时性原则适用范围不断扩展的同时,联邦法院以“发回不撤销”判决方式应对它对规则制定造成的负面影响,即因不符合即时性原则的行政规则,法院基于多种考虑,会选择发回重审或发回行政机构补充理由说明,但不做出撤销判决。这一判决模式的适用频率与当时期的司法政策倾向密切相关,在联邦最高法院旨在促进行政规则制定时,“发回不撤销”判决模式的适用频率就会增加,相反则会减少。从技术层面来说,“发回不撤销”判决方式能够避免因即时性原则引发的规制缺失问题,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由于行政机构无权制定具有追溯力的行政规则(国会特别授权时除外),那么一旦法院作出撤销判决,那么在新规则制定之前,理论上就没有行政权约束当前的规制事项,进而造成“规制真空”现象。司法审查不能仅强调司法对行政的限制,还应体现司法对行政目标的促进功能,如减轻行政机构的负担,避免过度审查,减少司法干扰、确保规制政策的连续性和实效性,最终达成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发回不撤销”判决模式能保证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干扰最小化,保护规制过程中的各类法益,避免无法可依现象。

(18)、我逐渐步入了一个时而晦暗、时而辉煌、气象万千的思想王国,以前我们的认识仅仅限于“国家理由”,但这不过是那个思想王国的冰山一角。在合法性思想的体内旅行,和在外面看这个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一套风景。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感要将流离失所的理由重新安置,给合法性这个概念还原她完整的生命。没有理由的合法性是没有灵魂的,只是一个苍白的空壳,并不值得成为法律人安身立命的志业。但是,要完成这一研究,我必须在现实的秩序中找一个点,将深层的法理和现世的制度融合起来,给它一个能呼吸、能变化的空间。

(19)、关于2006年采矿许可是否属于2011年采矿许可合法性审查要素的问题

(20)、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标的是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结合被诉复议决定、二审法院判决以及各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院对被诉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二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从以下五个方面分述之:

5、说明理由是什么意思

(1)、此外,国会的一些立法规定了说明理由要求,一些法官认为这是立法对即时性原则的认可,是及时说明理由的强制要求。本文认为,这种认识是联邦法院“敢于”不断扩展即时性原则适用范围和内涵的重要因素。除立法与司法对行政裁量的限制之外,在里根总统执政期间,行政自制和有限政府理念大行其道,行政权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克制样态,恰好迎合了即时性原则的扩张趋势。

(2)、关于饭垄堆公司与中信兴光公司的采矿权是否存在重叠,是否足以导致涉案采矿许可证被撤销的问题

(3)、从司法审查角度看,即时性原则要求法院遵循以下两层规则:(1)法院只能根据行政机构的事前说理判断行政裁决是否合理;(2)如果行政机构的事前说理不充分或者不适当,那么法院也没有权力为其补充说明,否则就侵犯了行政权的专属管辖领域。

(4)、就是解释词语或者句子的意思是什么,有字面意思,也有内涵意义。

(5)、有能力的人可以善于利用机会。只要有能力,可以利用好每一种机会,当然包括这次面试也是一个机会。如果没有能力,这次面试就是挑战!

(6)、据地质资料和矿山储量核实,红旗岭矿与饭垄堆矿存在矿区垂直投影重叠。2010年起,为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郴州市人民政府和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将红旗岭矿区列为重点整合矿区,拟通过资源整合彻底解决矿区矿山设置过密及部分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等问题。2011年5月16日,饭垄堆公司与中信兴光公司签订承诺书,双方承诺在采矿生产过程中保证做到合法开采、安全生产,不超深越界。因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无法解决重叠问题,中信兴光公司于2012年11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违法、湖南省国土厅在该公司矿业权坐标范围内重叠、交叉向饭垄堆公司设置采矿权侵权、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请求撤销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于2006年向饭垄堆公司颁发、于2011年又经湖南省国土厅延续的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决定受理中信兴光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并通知饭垄堆公司参加行政复议。因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事实和依据,国土资源部于2013年1月30日中止该案的审理。2014年7月14日,国土资源部恢复该案审理,并于同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撤销湖南省国土厅向饭垄堆公司颁发的C4300002010123230090905号《采矿许可证》。

(7)、未履行说明理由义务与行政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复议决定援引《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作为法律依据时,未明确具体适用该项五种违法情形的具体类型,更未阐明具体理由,给当事人依法维权和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造成障碍,构成适用法律不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说明理由的情形,法院可以认定为何种违法类型,《行政诉讼法》也没有直言。在饭垄堆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将其归入“适用法律不当”情形,裁判理由本身并没有作进一步展开。与此相关的问题可能还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完全说明理由、事后补充说明理由等情形,也需要在本题框架下一并阐释。

(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9)、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的说明理由机制

(10)、说明理由即时原则作为一种重要的普通法规则,对美国行政法及司法审查的影响是根本性的。通过几十年的发展,该原则已经成为行政活动的根本原则。但在某些时候,法院对即时性原则的适用缺乏一致性和可预测性。首先,法官有时在司法审查中会通过多种方式规避即时性原则的要求。其次,联邦法院就CheneryI是否适用于对法律问题的审查未达成一致。与其他多数联邦法院不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CheneryI不适用于对法律问题的审查,这直接影响到它对即时性原则适用范围的看法。它认为,只有在行政机构做出政策选择或行使自由裁量权时,CheneryI才能适用,仅因为法律依据瑕疵就撤销行政裁决是浪费行政资源的行径。因此,法院享有对程序性法律行政解释的任意审查权,不受CheneryI及即时性原则的限制。但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并非一直排斥将CheneryI适用于对法律问题的审查,如它在某一案件中认为事后提供的法律解释不能为行政决定提供合法性支撑。联邦巡回法院一方面不愿因CheneryI放弃在司法审查中对法律问题的决定权,但一方面又难以统一实践做法,使其不仅难以应对联邦最高法院的监督,也破坏了行政法治统一。

(11)、摘要: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法上的基本制度,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法治及保障公共参与的重要方式。我国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定了特定类别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义务,但由于规定粗略、标准不一及法律后果不明确等原因,使说明理由要求难以发挥其制度功能。美国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奠定了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法上的基础地位,在制约行政裁量滥用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形式法治,但同时对规则制定造成了些许负面影响。有条件地接受“事后说理”,将即时性原则视为司法审查的一般指导性规则,统一“发回不撤销”判决方式的适用情形,将促进行政法治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并重,是修正即时性原则的基本方向。深入探究即时性原则的分析框架和发展方向对完善我国说明理由制度极具借鉴意义。

(12)、市公安局《答复意见书》,证明被申请人依法提交答复意见;

(13)、说明理由即时原则作为一种重要的普通法规则,对美国行政法及司法审查的影响是根本性的。通过几十年的发展,该原则已经成为行政活动的根本原则。但在某些时候,法院对即时性原则的适用缺乏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14)、虽然即时性原则对规则制定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但司法审查对行政责任、行政公开、行政公平及公共参与等法治价值的倡导,决定了规则制定应当满足即时性原则的要求。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在规则制定情境下,即时性原则耗费的效能和效率成本远大于其所追求的法治价值。因此,联邦法院在适用即时性原则时,留有一定的变通空间。在即时性原则适用于规则制定领域之前,“事后说理”原理是联邦法院审理规则制定案件的主要标准。按照该标准,行政机构只需提供合理的依据说明而无时间限制。 “事后说理”为解决即时性原则引发的行政僵化提供了思路,说理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决定的消极结果。

(15)、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信兴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红旗岭。

(16)、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除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促进行政法治和民主公开之外,还减轻了法院在司法审查中的负累。虽然它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但通过适当接受“事后说理”和改变司法审查对即时性原则的过度依赖基本可以解决。修正适用的即时性原则能继续发挥程序法治功能,同时可使联邦法院更主动地运用司法裁量权平衡多种法益,引导行政机构重视行政规制活动的实质合法性。相比,我国说明理由制度尚未系统构建,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对此,2018年,最高法院首次以判例形式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进行了论述,认为理由说明可以表明复议机关已全面客观地查清了事实,综合衡量了与案情相关的全部因素,而非轻率或者武断地作出决定。此外,判决还强调了说明理由便利司法审判和说服行政相对人的作用。可见,该判决意见与美国即时性原则的要求本质上类似,其成熟的经验和过往教训或可为我国提供有益借鉴:

(17)、指语句,或做做事的最初动机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

(18)、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公安局负担(已交纳)。

(19)、朱应平:《澳大利亚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发》,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0)、余论理由的位置:行政法学体系的拓展    

(1)、《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因案情复杂公安部依法进行了延期;

(2)、据地质资料和矿山储量核实,红旗岭矿与饭垄堆矿存在矿区垂直投影重叠。2010年起,为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郴州市人民政府和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将红旗岭矿区列为重点整合矿区,拟通过资源整合彻底解决矿区矿山设置过密及部分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等问题。2011年5月16日,饭垄堆公司与中信兴光公司签订承诺书,双方承诺在采矿生产过程中保证做到合法开采、安全生产,不超深越界。

(3)、虽然学界看法不但较为一致的观点是,CheneryI将行政裁决的有效性与说明理由的内容、时间相连,明确了行政机构的事前说理责任,本质上是对司法与行政、行政机构系统内部的权限边界进行了限定,目的是为了以程序手段制约行政裁量权滥用,促进行政活动形式合法。

(4)、程序过程审查。传统的司法审查方式是结果取向的。如对于一个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查的方式通常是,处罚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至于为什么作出这样的事实认定,为什么不确定法律概念作出这样的解释,在500元到5000元的处罚幅度内为什么罚1000元,依法规定这样的罚款“可以”听证为什么不举行听证会等等行政机关思考过程中理由,尽管它们也是司法审查的要点,但并不是司法审查的重点。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说:“因为只有借助书面决定和卷宗记载的理由说明,人民法院才能知晓决定考虑了哪些相关因素以及是否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才能有效地审查和评价决定的合法性。”从这段裁判理由中我们隐约可见,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似乎已经导入了“程序过程审查”方式。

(5)、(2)即时性原则与APA第706部分“专断、恣意标准”的关联适用。

(6)、草明三:“他列举了资本主义国家钢铁增长的速度来证明不可能之后,又列举现有的条件不够来说明这种不可能。”

(7)、综上,中信兴光公司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虽然其《采矿许可证》开采期限已经届满,但仍然拥有除开采矿产资源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国土资源部受理中信兴光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规定。湖南省国土厅委托郴州市国土局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虽然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已经因为2011年湖南省国土厅以自己的名义颁证而得到纠正和治愈,被诉复议决定以2006年颁证行为违法作为撤销2011年颁证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饭垄堆公司2011年《采矿许可证》与中信兴光公司相应《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存在部分垂直投影重叠情形属实,但被诉复议决定未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与重叠情形,在对重叠问题有多种处理方式、有多种复议决定结论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未履行充分说明理由义务,也未能提供有关撤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相应证据,迳行撤销2011年采矿许可,且援引法律规范不明确不具体,依法应予纠正。二审法院支持行政复议决定的裁判结果不当,亦应一并予以纠正。

(8)、如果让别人接受对其不利的决定,那么给出决定的理由则是一种逻辑必然,否则就如同强盗用枪抵着你的脑袋然后虏去你的全部财产一样恶劣。如果政府要信奉法治,那么就应该明白,“法治所要求的无非是,国家无论做什么都是以一种可预期的、持续一致的方式做出,并通过理由加以证成。同样地,给出理由可以作为实质性主张的核心来加以描述。实质法治观旨在通过法律的治理方式来产生某些公正的结果。与其他做出决定的形式相比,要求法律决定的做出者给出理由被认为更易于保护我们免受权力的滥用”。因此,以司法审查的方式来评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担保落实依法行政原理,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中国也是如此。行政机关面对司法审查,在法庭上不能只说被诉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它还需要呈上支持“合法”的理由。因为,“真正的合法性并不建基于孤立的字面意义符合度之上,而是需要一系列的理由来支撑,直至总体上满足一定的充分性水平。在此,理由的角色举足轻重,无可替代”。

(9)、申请人为韩荆璞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韩荆璞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10)、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担(已交纳)。

(11)、郴州市国土局违反垂直投影重叠禁止性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否属于重大明显违法

(12)、列举——罗列1个以上(大于1)的例子或对象,例子可以不进行深入解析,只需纲目式的罗列数上,形式笼统,一笔带过。

(13)、本书是在我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在博士论文的后记中,我逐一感谢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的各位老师,对我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湛中乐教授表达了深深的感激,并向在我求学期间教育、关心和帮助过我的数十位师友表达了谢意,还对当时的女朋友(前女友)表示了特别的感谢。

(1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088 博士后)

(15)、韩荆璞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信封封面,证明公安部收到复议申请的时间;

(16)、除适用范围之外,即时性原则的内涵也在扩展,标志性判例为2015年的T-Mobile案。该案中,T-Mobile公司向Roswell市申请在住宅区建造一座通讯塔,Roswell市政委员会就此召开听证会并否决了该申请,于两天后将该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但详细的会议记录26天之后才公开。申请人主张该决定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违反了《通讯法》第332部分的说理要求。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判定市政委员会在做出决定之时是否提供了相应的理由说明。《通讯法》第332部分规定:(1)行政决定必须附带理由说明并公开;(2)理由说明不应存在于否决书或告知信函中,而应以某种书面形式呈现并可以被利益相关人获取;(3)理由说明应与书面否决书同时交付申请人。此外,《通讯法》还规定任何受行政决定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在该行政决定做出后30天内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市政委员会延迟26天公布理由依据的做法,严重压缩了申请人的救济时间,也使法院因理由依据缺失无法对行政裁决进行有效审查。

(17)、“发回不撤销”判决模式虽然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其合法性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从即时性原则的分析框架来看,理论上联邦法院认为其与专断、恣意审查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APA明确规定法院应撤销被视为专断、恣意结果的行政决定。如此一来,“发回不撤销”判决模式就有违法之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重新审视即时性原则与专断、恣意审查标准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倘若答案为否,那么“发回不撤销”判决模式就不存在合法性问题。

(18)、给予“充分尊重”的行政复议决定也要接受司法审查,这是不容置疑的。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司法审查”?在饭垄堆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如下两个有关联性的问题:

(19)、机会是随机的,但是能力是永久的。无论你在什么岗位,只要有能力,就一定有机会。

(20)、公安部《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证明公安部依法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答复通知书;

(1)、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的产生与美国行政法发展范式的转变有着密切联系(如图1)。一般认为,1887年的《州际商务法案》是美国行政法的开端,这时美国行政法尚处理性工具范式(即传统发展模式)(Rational-instrumentalparadigm)之下。行政机构只是作为立法的传送带,职责是在特定案件中执行立法指令,而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裁量权。行政活动受到严格的政治(立法)监督和司法审查,前者通过赋予民选代表大量政策决定权来制约行政权,后者主要监督审查行政机构是否严格执法。20世纪初,这一模式遭到行政法革新运动的强烈谴责,他们认为仅做“立法传送带”的行政机构不能很好地服务现代社会,行政机构不应只是立法机构的代理人,而是具有独立判断力的政府机构,赋予其行政裁量权在当代社会既是有益的又是不可避免的。

(2)、《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韩荆璞向市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

(3)、再审申请人饭垄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判令国土资源部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判令由国土资源部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主要理由为: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对审查对象认定严重错误,二审法院表面认定被复议审查对象应为湖南省国土厅向饭垄堆公司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实际上仍然以郴州市国土局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为基础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审法院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形下,仅依据矿区范围存在垂直投影重叠的事实就认定存在违法重叠,明显证据不足。〔2001〕85号文件与〔2011〕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均属于原则性规定,对违法重叠的认定,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不明确,没有当然的法律效力。相关规定既为原则性规定,即是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湖南省国土厅作为发证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其基于自由裁量权而做出的发证行为及后来一系列的协调行为,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被诉复议决定对饭垄堆公司和中信兴光公司的采矿权构成垂直投影重叠的事实、程度、影响等未进行认定,没有进行任何分析。二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超越权限违法裁判,将本应由国土资源部在行政复议中作出的决定直接在判决中作出,违反法律规定,将中信兴光公司自主选择放弃申请复议的行为视为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违反客观公正原则,影响公正审判。二审法院在明知被诉复议决定引用法律不全面的情况下,不仅仍然认定被诉复议决定合法,还在判决书中提到“国土资源部……存在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的情况,对此本院应予指出,国土资源部应在以后的行政执法中避免出现上述情况”等内容,明显偏向国土资源部。被诉复议决定无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一直以来,联邦法院未明确规则制定的说明理由义务。但自即时性原则扩展至非正式行政裁决领域,联邦最高法院就有意将其扩张至公共评议规则制定领域并在1983年的StateFarm案中明确表明此意。该案起因于“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208”被当局废止。该标准由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发布,要求所有机动车都应安装特定乘员安全装置,但之后又因安全效果不佳将它废止。在诉讼中,NHTSA认为对行政规则不需遵守即时性原则的要求,但这一主张被联邦最高法院拒绝。法院认为,如果规则制定缺乏对重要问题的考虑,理由说明与规则条文冲突或难以反映出行政专业水平,那么该行政规则即为专断的结果。法院不能主动弥补这些缺陷,不能补充行政机构没有事先提供的理由依据。这一判决将即时性原则与行政规则的有效性相连,使得规则制定过程更加科学、民主和透明,也使法院跳出了以往复杂的规则审查过程。但同时也相对阻碍了规则制定和实施,引发了行政僵化等负面问题。

(5)、能力,是完成一项目标或者任务所体现出来的素质。人们在完成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能力有所不同。是指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的主观条件。

(6)、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复议〔2014〕455号行政复议决定;

(7)、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与国土资源部等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再审案”(以下简称饭垄堆案),就其裁判理由中有关行政行为说明理由部分内容展开分析,从司法审查角度观察、描述法院心目中“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样式。本文研究的实益不外是,一方面从裁判理由中整理出裁判思路、逻辑,为法院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某种法理引领,另一方面从裁判理由中提炼出来的理论框架,也为行政机关确立起一个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样本”。当然,上述两方面的论述也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加厚现代行政法学中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法理基础。

(8)、以“OvertonPark”案与“StateFarm”案为标志的适用范围扩张

(9)、20世纪30-40年代,公共管理的需要要求行政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行政裁量权,以应对各种复杂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出于防范权力滥用,制约行政裁量权的考虑,美国行政法上确立了说明理由制度,标志为1943年的SECv.CheneryCorp.案。在该案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针对公益公司重组过程中的股票买卖作出行政命令,规定原公司管理者不具有股票优先购买权且持有的股票应变价后归于新公司,Chenery公司不服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再审,确立了著名的CheneryI审查标准——即除非行政机构先予提供了做出行政命令的依据说明,否则该行政命令不具法律效力。简言之,该标准主要包括两层含义:(1)行政命令必须要有相应的理由说明;(2)理由说明的作出不能晚于行政命令发布之时,即不能在事后补充提供。其中,第二层含义为即时性原则的核心内容。

(10)、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担。

(11)、正如二审法院查明,对于能否重叠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无明确规定;对于何为重叠,也缺少明确的认定方法和处理程序。一般认为,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是指两个分别处于上、下位置的采矿权矿区范围,虽然不发生物理交叉,但垂直投影后在平面上形成重叠。由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分布于地表上下,不同种类矿藏可能在不同深度的垂直空间分层分布,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也就难以完全避免。国土资源部复议决定撤销2011年《采矿许可证》所援引的最主要的依据为〔2001〕85号文件,但该文也仅规定“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该文件既未对何为“一个矿山”予以明确,也未对何为“重叠”作出界定,更未明确违法重叠设置矿业权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部在其后的答辩中虽又补充提供〔2011〕14号文件作为不得重叠的依据,但该文件中也仅规定“除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上述文件规定,符合矿业管理实际需要,且不违反上位法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设定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执行。但上述规定的目的,并非在于绝对不能设立重叠的采矿权,而是在于强调设定和出让重叠的采矿权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采矿权由同一采矿权人取得,以便于安全生产并统筹开采时序。〔2001〕85号文件与〔2011〕14号文件,均未规定重叠设置的采矿权只能予以撤销,且均强调对因历史原因形成重叠且采矿权人不同一时,应当逐步妥善处理。而如果进一步考察矿产资源的共生和伴生过程,以及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可能分别蕴藏于不同的垂直分层这一地质现象,如果简单强调在同一矿区范围已经存在采矿权的情况下,不考虑矿产资源种类和开采工艺的差别,对垂直投影重叠的其他采矿权一律不予设置,或者要一律撤销已经设立的重叠的采矿权,既不利于推进有限矿产资源的全面节约与循环高效利用,也与国土资源部既有规定不相一致。《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采矿权申请人应与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就可能造成对探矿权或采矿权影响的诸方面签有协议。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同意开采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认为有影响且出具充分证明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技术论证。论证结果确有影响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不予划定矿区范围。”此规定说明,在同一立体空间依法可以存在两个采矿权(或探矿权),在不影响已有采矿权、已有采矿权人同意开采的情况下,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可以依法划定重叠的矿区范围。此即说明现行立法并未完全禁止设立区分矿业权或者重叠矿业权。总之,基于特定的矿藏以及不同开采工艺水平限制等因素考虑,强调在特定历史时期,垂直投影重叠的采矿权原则上由同一个矿业权人拥有,有其积极意义,应当得到支持。而在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设立垂直投影重叠的采矿权的情形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因历史原因已经设立的部分重叠的采矿权,则应在不影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且更有利于不同种类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利用的前提下,综合衡量矿产资源形成状态和地质条件,尊重不同矿业权人的不同开采意向、开采能力与开采工艺以及矿藏的开发规律等因素,区别进行处理。

(12)、其次,联邦法院就CheneryI是否适用于对法律问题的审查未达成一致。与其他多数联邦法院不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CheneryI不适用于对法律问题的审查,这直接影响到它对即时性原则适用范围的看法。它认为,只有在行政机构做出政策选择或行使自由裁量权时,CheneryI才能适用,仅因为法律依据瑕疵就撤销行政裁决是浪费行政资源的行径。因此,法院享有对程序性法律行政解释的任意审查权,不受CheneryI及即时性原则的限制。这种观点得到了联邦第4巡回法院的赞同,该法院认为CheneryI并不妨碍法官以不同的解释来支持行政行为,因为案件所涉法律的解释权并非专属于行政机构。上述看法的依据在于,如果不存在事实、政策制定或专业问题,法院就可为行政决定补充法律依据,这是司法审查法律问题的基本原则。但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并非一直排斥将CheneryI适用于对法律问题的审查,如它在某一案件中认为事后提供的法律解释不能为行政决定提供合法性支撑。联邦巡回法院一方面不愿因CheneryI放弃在司法审查中对法律问题的决定权,但一方面又难以统一实践做法,使其不仅难以应对联邦最高法院的监督,也破坏了行政法治统一。

(13)、举例——描述1个(大于或等于1)很有代表性的例子或对象,并可能需要进行深一层的解析,例子具体详细。

(14)、说明理由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具化,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它体现着制约行政裁量滥用、保障行政行为合理合法、提升行政权力行使透明度及促进公平公正等程序价值。我国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制度设计不完善,法律规定笼统,难以发挥规范行政权行使及促进行政法治的制度功能,导致行政相对人和法院无从知晓行政行为的整体逻辑,不利于行政纠纷的妥当解决。相比,说明理由作为美国行政法的重要制度,在促进行政法治和规范行政裁量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肇端于1943年的SECv.CheneryCorp.案,该案确立了著名的“第一切纳里原则”(以下简称“CheneryI”),该原则要求行政机构在做出行政裁决时,应当同时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即时性原则(Contemporaneousness)是CheneryI的重要子原则,随着CheneryI适用范围不断扩展,即时性原则扩张适用于公共评议规则制定和非正式行政裁决领域,极大促进了形式法治发展,但对规则制定的负面影响使其近年来不断遭到质疑,一场理论和实践变革呼之欲出。由于即时性原则是司法审查的一般准则,对其修正将会显著影响行政活动方式,继而影响美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因此,对即时性原则的研究,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美国司法审查的理念和脉络,管窥美国行政法的未来走向,还能为我国完善说明理由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15)、即时性原则作为普通法上的审查规则,它代表着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基本态度,是一种司法立场的展示。保证程序公正、透明,促进公众参与,保护行政领域不被司法侵犯以及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等因素均是联邦法院坚持这一立场的主要政策考量,同时它也承载着当代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理念。但从诸多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即时性原则并不具备成为绝对性司法审查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因为它既非是一种基本自然法则,又非经法律明确规定且法院在适用时稍显随意。将即时性原则视为指导性规则,可以减少法院将其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频率,进而使法官能动地运用司法裁量权,积极传输司法治理理念及同步促进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目标的实现。

(16)、对本案而言,颁发采矿许可证属于典型的许可类授益性行政行为,撤销采矿许可必须考虑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衡量撤销许可对国家、他人和权利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大小问题。确需撤销的,还应当坚持比例原则,衡量全部撤销与部分撤销的关系问题。同时,被复议撤销的2011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1年至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2014年7月14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时,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已经临近届满。在许可期限即将届满,双方均已经因整合需要停产且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下,被诉复议决定也未能说明撤销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反而使饭垄堆公司在可能的整合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加大整合并购的难度。

(17)、关于2006年《采矿许可证》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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