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不牵扯的是
(1)、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2)、产品质量责任是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契约关系为前提。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法定的标准,则出卖人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买方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同时获得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在实践中存在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责任性质来主张权利,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从启动民事诉讼的形式审查要求看,在程序上并没有对被侵权人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被告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契约关系为前提。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法定的标准,则出卖人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买方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同时获得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在实践中存在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责任性质来主张权利,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从启动民事诉讼的形式审查要求看,在程序上并没有对被侵权人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被告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3)、一是产品存在缺陷。通常认为,产品缺陷主要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标识或指示)缺陷等,这些缺陷主要产生于产品生产环节。
(4)、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6)、具体联系到目前的“中国制造”的产品质量安全,我认为应该区别两类企业。
(7)、至于部分境外媒体对中国产品进行了不实的报道,夸大其词,以偏概全,甚至部分国家推波助澜,并以此为借口构筑以标准质量为重点的贸易技术壁垒,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极其不妥。
(8)、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9)、了解两者在责任性质上的区别,其法律意义在于了解产品责任的民事侵权性和相对责任性,当消费者没有请求生产者赔偿时,不能采用行政或强制手段追究产品责任。
(10)、第三人产品责任属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由于第三人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等要件。
(11)、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2)、(专家答疑)三法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质量标准不同及赔偿范围不同。结合如下具体案例,可以通过三法中对质量问题的不同适用情况进行理解。
(13)、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4)、对于中国产品质量的整体判断,我想用两句话概括:
(15)、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16)、为了保障产品的质量,质量保障部的新区检验班全力配合一线生产,班长将每个产品分配到个人,从首件检验到过程检验再到最终检验都由一人负责到底。新区机加检验共有四人,在产品多、任务急的情况下,作为机加检验唯一一个男同志谢志军站了出来,他主动承担了大件,难件和急件的检验任务。
(17)、第一类。对于那些被指责有质量问题的中国品牌企业,我个人认为不能直接说是由于缺乏社会责任感的问题。因为这里的质量问题更多的是标准的差异带来的,或者是达不到质量的“零缺陷”,这还不像经济学上常举例企业赢利与环保的问题,企业如果不注重环保、排污,从经济学上来讲存在着外部效应,就是外部不经济,也即外部负效应问题。他自己盈利,让社会或者让他人承担环境恶化、污染治理的成本,企业(全球的企业)有减少社会成本的利益最大化之冲动。而一个品牌大企业,往往视质量和品牌为企业的生命力,如果产品质量一旦有问题,即使再大的企业,再好的品牌也会毁于一旦,而且很难再生。这就不是外部不经济的问题,而是“内部不经济”的问题了。这种巨大的风险成本是每一位稍具理性的企业家应该考虑到的,我想也会考虑的。因此这类企业没有不重视质量,更没有要刻意降低质量安全水平的内在的冲动。这是第一类企业。
(18)、中华民族是一个强调自省的民族。我们不回避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国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对中国产品质量出现的问题是认真对待的,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对存在的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我们会以100%的努力认真解决。而且我国政府在对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并不是像有些媒体说的国外有退货、召回行动才重视,而是一以贯之,历来重视这个问题的。
(19)、退货标准需要达到严重的质量瑕疵,其中包括两点,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官在判决时是否要求必须同时达到两点要求?第一点不符合质量要求通常情况下是否限于符合法定质量要求?
(20)、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2、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区别
(1)、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2)、(专家答疑)备注信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即加了备注之后,仅凭收据不能证明收款,还需要又电子汇票才能代表实际收款,且在盖章流程中,需尽量保证两个章都盖上,其中公司章必须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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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某些产品没有国标/行标时,是否将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公司遇到的情况是,产品本身没有明确的国标或者行标,公司(供方)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交易机会,在投标过程中,公司承诺了产品将符合哪些性能指标(假设有六项),双方同时签署了技术协议。
(5)、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在2017年成立法律顾问部,统一为律所的法律顾问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提供的服务包括劳动人事、合同管理、股权风险管控、知识产权、经营风险梳理等板块,服务流程包括现场调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出具工作计划、定期回访、法律培训等。目前已为近百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半数以上的客户都与我们建立了三年以上的合作关系。
(6)、第一句话是:中国的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国原材料和装备类产品质量大幅度提升,有色金属和石化行业主要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实物质量已与国际水平接轨;二是消费类产品质量和档次大幅度提高,家用电器等产品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按照前不久我国政府发布的关于《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显示,我国食品总体合格率稳步提升;三是高新技术产品性能明显提高。尽管这是中国起步较晚的产业,但是发展很快。
(7)、第一点的不符合质量要求,质量标准的认定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看其他条款及交易惯例,无此看国标行标,再不能确定的按可以实现目的的通常标准。所以,有约定的情况下,质量标准按约定。
(8)、在本案中,A公司若基于买卖合同追究B公司责任,买卖标的物为显像管,显像管损失为2万元;若A公司从《产品质量法》追究B公司责任,对于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另,该赔偿范围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但不包含缺陷产品本身;《侵权责任法》在质量标准上也指产品缺陷,但并未特别强调赔偿范围。
(9)、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10)、为什么这么多年来中国制造的出口产品在质量方面没有大的风波,今年突然如此集中,像打群架一样,山雨骤来?这不蹊跷吗?说到这里我想再举一个数据。多年来中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以上。2005年、2006年中国输出到美国的食品合格率分别是99%和2%,而美国输到中国的食品2005年、2006年分别是85%和09%,都比中国低。2006年到今年上半年我国输出到欧盟的食品合格率分别达到9%和8%,不合格率是0.1%、0.2%。今年上半年从日本进口到中国的食品合格率是9%,欧盟进口到中国的食品合格率是8%,比中国低。我再引用日本的一个数据:日本厚生劳动省2007年7月20日公布的2006年对所有国家进口到日本的食品监控统计报告显示,日本对中国食品的抽检率最高,达到7%,但是数据显示中国输日食品的抽检合格率是所有输日食品中最高的,是第一位的,达到了42%,欧盟输日的食品合格率38%,第三是美国,输日的食品合格率是69%。窥一斑而知全豹。这个来自第三方的数据,应该很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
(11)、②责任的根据不同。侵权产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中的侵权行为条款来处理;而合同产品责任是依照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
(12)、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应该将质量意识融入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有缺陷的产品在公司里面或许只占百分之几,但是一旦送到客户手中就是100%,所以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将工段员工思想统一起来,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杜绝“差不多”思想,保质保量完成产品检验验收,助推公司实现“双过半”目标。
(13)、2012年12月8日,李某在本村小卖部购买了一件桔子罐头,去医院看望父亲李贵某,在共同食用半件后发现未食用的一瓶桔子罐头中有一只黑色苍蝇,致使大家有呕吐感。李某向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生产者某食品饮料公司赔偿李红某15000元,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李贵某诉至滑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食品饮料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000元。
(14)、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15)、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16)、《产品质量法》第29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7)、第侵权产品责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此无权协商。如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15条规定:“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的,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包括侵权产品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依法办事,无权协商。
(18)、对这一次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报道实际上大致可分三类情况,对这三类情况要区分对待。
(19)、(专家答疑)从合同设定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如下:
(20)、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1)、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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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5)、三是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是指,他人损害的事实或结果是由产品缺陷的事由或原因造成的。
(6)、2月14日(周五),检验班接到特种机电加班申请,要求安排一名检验员在周周日配合生产检验产品。“这几个产品虽然不是分给我的,但是我住幸福家园,离单位近一些,我来加班吧,防疫期间免得她们大老远跑来,增加危险系数。”谢志军主动向班长请缨。第二天长沙天气骤变,大风大雨,气温急降,本来已接到通知可以不用去加班的谢志军始终放心不下工作,还是顶风冒雨来到生产现场,巡检、首件检验、产品检验一丝不苟做完所有工作。有人问他“领导都通知可以不加班的,你为什么还要来单位!”他憨厚一笑说“我要对公司产品质量负责,这也是对操作工负责嘛,万一出质量问题,不但公司要提高成本,分厂生产进度滞后,操作工也会承担经济损失,我就多辛苦点算了。”
(7)、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关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8)、审判长 包剑平审判员 刘京川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炜
(9)、确定的标准只依据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到的损失,而不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或经销者有无合同关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10)、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11)、若产品在最终验收时有一项性能未达标,客户就此要求退货,并称由于这一项性能指标未符合约定已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诉请退货,并要求我方退还全部货款、赔偿损失,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
(12)、①责任的性质不同。侵权产品责任是因侵权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所侵犯的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而合同产品责任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违约人是因违反合同而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设立在前,违约行为发生在后,所侵犯的是合同双方的相对权利。
(13)、姚蔚薇律师曾在上海一中院工作共17年,长期在商事审判庭担任审判长、副庭长,共审理各类二审商事案件600余件,其中包括大量标的额大、疑难复杂的商事案件。其审结的一起股东清算责任纠纷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第9号指导案例。
(14)、(专家答疑)退货标准须达到严重质量瑕疵,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个要件须同时满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退货标准)
(15)、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16)、第二句话是:相信"中国制造"。"中国制造"需要世界市场,世界市场也离不开"中国制造"。我举这么几个例子和数据来说明这个问题。第欧盟的一位官员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世界离开中国制造的玩具,那么世界儿童就会缺少很多欢乐。因为现在中国制造的玩具占全球的70%以上甚至在欧美市场达到80%。还有联合国从事采购方面的一位负责人安吉蒙说:联合国每年在中国都要采购中国制造的产品,光去年就采购了近一个亿,九千多万,他没有听说过对中国制造的产品抱怨和投诉。另外我想借用我国商务部负责人前不久在国新办开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引用的一个数据,就是过去十年光是中国制造输美的产品,就使美国消费者节省了六千多亿美元。到2010年中美经贸合作可使美国GDP增长提高0.7个百分点,物价水平下降0.8个百分点,每个家庭可支配收入增加1000美元。另外,美国高盛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吉姆·奥尼尔说:今年第一季度中国对世界GDP增长的贡献超过美国,这是现今时代第一次。还有一个数据,今年上半年我们中国出口5467亿美元,同比增长了6%,这还是在中国整体实施减少顺差外贸战略的情况下取得的。其中对美国出口增长了8%,对日本出口增长了3%,对欧盟增长了2%,对东盟国家增长了8%。中国的产品行销全球,现在在世界上有两百多类中国产品销售量位居第一。去年全球的家用空调销售量是1亿台,格力、美的和海尔这三个品牌就占了将近5000万台,将近占了一半。而中国的电风扇占全球销售量的70%,电热水壶占55%,国际贸易货运集装箱占70%,全球港口集装箱的起重机占40%,纺织品、服装更是以价廉物美赢得全球消费者的青睐。俗话说“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的夸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市场中,各国的消费者在拥有“用脚投票”的商品选择自主权的情况下,他们投了“中国制造”一票。
(17)、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18)、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9)、综上,在具体适用时,选择《合同法》是基于合同之诉,而《产品质量法》或《侵权责任法》则是基于侵权之诉。选择的案由不同导致适用法律不同,则法律要件和最终结果会有所不同。
(20)、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4、产品质量责任名词解释
(1)、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明确记载是否为独家代理,还是独家或非独家经销商(不知所咨询的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是否为居间,还是经销代理,还是买卖合同);
(3)、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那么是不是像有些人说的,中国产品之所以销售量这么大,那是因为你有价格优势,而不是以质量优势取胜?我的一个观点:首先我们应该知道这么一个常识,刚才我讲的这些国家,也就是中国输出产品的国家很多是发达国家,而且这一次祭起贸易保护主义大旗的也主要是这些国家。这些发达国家按照马斯诺的“需求层次论”来解释,对于没有为温饱问题而困扰的消费者群体而言,享受产品的优质、舒适和安全,应该说是他们主要的甚至是首要的选择。而这种消费倾向、消费偏好、消费习惯和观念又会决定这些国家的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取向和标准。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产品检验质量把关机制是要根据他们国家主要消费群体这种需求来确定的,而且这些国家的产品检验、质量把关机制一直是相对严格和完善的,并非最近才如梦初醒,才启动,才严格起来的。
(5)、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6)、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7)、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8)、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9)、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10)、产品销售环节中,买方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产生损失,欲追究卖方的赔偿责任,是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或是《侵权责任法》,在具体适用和最终利益保护方面有何不同?
(11)、在今日激烈的竞争中,无视质量等于自杀,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不注重产品质量最终会寸步难行,对每位员工而言,要树立“质量就是每个人的责任”的思维方式,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每一道细小环节做起,遵守工艺规程,精心操作,确保一次就做出合格产品。
(12)、
(13)、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14)、今天来了很多媒体记者。我首先在此对各新闻媒体机构和记者朋友多年来在促进“中国制造”的质量提升、全民的质量意识的强化、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的舆论监督方面所做出的辛勤努力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谢意。这里我还想谈一下媒体的作用——在打造优秀的“中国制造”所需要的四个维度方面:第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要用良知和匠心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优质安全的产品;第政府要在营造法制化、有序化的市场竞争和消费环境等方面着力,把好产品质量、市场流通监管关;第消费者通过用脚投票,用理性消费的需求来引导供给;第我们社会新闻舆论监督,则在解决产品信息不对称和扬善惩恶方面发挥作用。通过我们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披露传递制度,建立对企业信用形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以及对整个“中国制造”生产、流通过程的信息传递与监督来发挥我们新闻媒体的作用。这样有利于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坏车驱逐好车”、“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逆淘汰问题,净化“中国制造”的市场。我真诚希望新闻媒体在对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方面进行披露,让广大消费者获得对称的信息,对造假者坚决予以曝光,也欢迎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管工作给予监督和帮助。同时希望媒体一定要理直气壮、大胆地宣传优秀的“中国制造”,充分展示“中国制造”良好的整体形象。
(15)、生产者产品责任属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构成应当具备3个要件:
(16)、确定产品质量责任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追究产品质量责任的职能部门或有关机关,必须指出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的事实,并按符合法定证据的形式,对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予以证明。否则,无论行为人事实上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规,行政机关都不能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17)、《产品质量法》第41条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8)、上述条款只要签订,都是有效条款。如果发生供应商直接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为无法约束客户,但是供应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会比较有利,可以防止无法举证赔偿不足的风险。
(19)、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20)、如欲向专家提出您的困惑,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
5、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具有
(1)、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在上面的事例中(以下简称“啤酒事件”),由于各方当事人对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分辨不清,以致造成生产者逃避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诚然,在“啤酒事件”中,生产厂家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合格产品,对爆炸事故确实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即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见,正确区分和适用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具有现实意义。
(3)、我们的质量就是他人的生命,在质量方面,特别是特品质量,没有99%只有100%,容不得一丝差错,只有练好了质量“内功”,才能实现“强军报国、强企富民”的使命。
(4)、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5)、侵权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即权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受损失的人。在侵权产品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品的受害者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它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6)、产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目的是减少消费者的举证义务,减轻消费者因提供证据困难或不足可能败诉的心理负担,有利于消费者充分享受诉讼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7)、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8)、《产品质量法》第32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9)、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0)、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1)、总之,对于部分出口中国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我们希望与各国平和地、友好地、客观地、科学地进行沟通,进行交流,妥善解决,共同致力于为全世界消费者提供好的安全的产品。我也希望我们大家共同来托举、打造和提升“中国制造”。对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以少部分产品质量问题来夸大进而否定“中国制造”,并且借此要做更大的文章的企图与做法,我们的态度一个是反对,再一个我们不怕!我想引用辛弃疾的一句词:“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12)、某一消费者在正常饮用某一啤酒厂生产的玻璃瓶装啤酒时,酒瓶突然爆炸,消费者面部受到严重伤害,于是受害者找到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损失。厂家虽承认啤酒为其厂生产,但同时声称厂方是完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进行产品生产的,并提供了与爆炸啤酒瓶相同批号所有产品的质量检验单。后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对同批号啤酒抽样鉴定,均为合格产品。结果此事不了了之。
(13)、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14)、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5)、明确写明未经经销商同意,供应商不得直接向客户销售产品;
(16)、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17)、公司某客户以电子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但客户提出公司必须先向其开具收据,待收到后才付电子汇票,但这样的做法会损害公司利益,而在实务操作中难免“店大欺客”的行为,因此,作为折衷办法,即在开收据时,在收据下方备注“此收据以我司实际收到电子汇票之日起方能生效”等类似描述,并盖上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是否有效,或是否有其他解决办法?
(18)、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19)、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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