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121句河东狮吼出自哪里(河东狮吼啥意思)

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1、河东狮吼最经典的一段话视频

(1)、根据华旗公司提交的证据(见附件2),被告的电影上映后,很多观众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或者认为二者属于“囧途”系列片,很多报刊文章对此也有相同的观点,甚至有媒体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别名为“泰囧”或“人在囧途2”,有的影院甚至在放映预告中将《人再囧途之泰囧》直接写为《人在囧途泰囧》《人在囧途之泰囧》,可见被告片名中含有“人再囧途”,已经使相关公众认为两部电影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不当利用了华旗公司电影《人在囧途》在先商誉,损害了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

(2)、相对来说第一部就好看多了,里面有经典台词,男主角古天乐也很帅。

(3)、一针见血:通常是比喻说话、写文章言辞直截、简要,能切中要害,但它的本义是一针就见到血,形容医务人员技术熟练。如:我很胖,可是这位老护士很快就选准了一条血管,一针见血,我很佩服。   

(4)、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市场交易中作为主体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竞争活动,享受行为利益和承担行为所产生义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属于经营者的范围。

(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故意明示或暗示其电影是《人在囧途》”升级””续集”以及”即将拍摄《人在囧途3》”等,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也剥夺了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续集的商机,更损害了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续集的市场利益,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被告推出的先导预告片中,多次比较两部电影,且徐峥等人接受采访时也曾经多次提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升级版””续集”等观点。这些表达本质上属于商业言论范畴。鉴于言论自由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判断上述商业言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应当比较被告的商业言论自由的权利与消费者获取正确资讯的公共利益,从而避免造成与基本权利欲保护的价值相悖的后果。本案中,单独地审视被告前述被控言论,不足以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后果,因此不存在限制被告相关商业言论自由的必要,华旗公司主张被告的相关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在华旗公司据以主张构成虚假宣传的证据中,还包括媒体报道文章,这些报道内容大多是以媒体的视角,提出了《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等观点,但尚无证据证明这些报道系被告所为,因此对华旗公司的该部分的相关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6)、龙飞凤舞:褒义形容气势奔放雄壮或姿态生动活泼。(多用于形容书法)贬义形容字迹潦草。(用于书写)  张口结舌:想说而无法说,形容惊慌或紧张的样子;也形容理屈词穷的样子。   

(7)、被告的电影原名为《泰囧》,后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进行比较,前者所包含的“人再囧途”,虽然使用的是“再”字,但在读音上与“人在囧途”相同,具有“再次走上囧途”之含义。因此二者构成使用在电影商品上的近似名称。被告以两部电影的海报为依据,主张两部电影在名称的使用上,主要部分、含义、整体效果上不相同,因此两部电影名称不构成近似。但是判断两部电影名称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构成作品名称的文字为主要依据进行判断,被告所称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不能推翻前述认定结论。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8)、关于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涉案行为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事实

(9)、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0)、而且,从行业发展来看,影片名称也不应被过度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并鼓励创作,而不是为创作设置障碍。影片名称通常都是短语,能够概括影片的短语是非常有限的,不像影片的故事可以千变万化,如果将短语赋予排他性,将会约束创作者的自由。因此,如果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的法律对影片名称这样的短语予以保护,不仅不是在保护创作,而是在垄断语言资源,不利于电影产业创作及发展,不应也没有必要予以支持。尤其是,国家广电总局对所有影片的立项均会对影片名称进行事前审查,尽管有《人在囧途》的名称在前,国家广电总局也不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名称与《人在囧途》构成冲突。可见,电影名称本身不具有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要求的区分产品来源的属性,不构成该法所保护的商品特有名称,不应适用第五条第二项予以保护。

(11)、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共同答辩称:

(12)、影艺通公司提交补充上诉意见称,不管本案涉及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影艺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电影出品方不能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共同侵权人。影艺通公司并没有实施任何对华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华旗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是在影片的宣传、发行环节中,实施主体都不是影艺通公司,一审判决混淆了著作权法上的连带侵权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侵权责任认定。影艺通公司作为影片的共同出品方,并不能必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共同侵权人。另外,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侵权责任,先认定侵权主体,还要以侵权人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影艺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影艺通公司有主观过错。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错误。

(13)、2010年12月9日,奇天大地公司提出《人在囧城》撤销备案的申请,同时声明:不参与任何与《人在囧城》题材相近的相关电影活动。

(1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旗公司提交了媒体报道、媒体采访两类视频以及媒体刊发的文章等证据(详见附表1),用于证明被告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行为。经核实,附表1中证据97虽记载在证据目录中,但华旗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据华旗公司仅提交一页证据材料。被告对于附表1中的证据仅认可形式真实。

(15)、第电影名称”人在囧途”本身也不具有对商品特有名称所要求的显著性、独创性。

(16)、在《每日文娱播报》中,徐峥接受采访时说:”我和王宝强往这里一坐,大家会想起之前拍的电影《人在囧途》……这次的这个电影是一个彻底的升级版,我觉得其实最重要的元素就是我和宝强在一起,我们可以踏上一段新的旅途,而且这次是在泰国。”

(17)、在我的心里,只有你!河东狮吼经典对白lailai

(18)、王田香:职责所在,鬼不显身,没有人可以走出这栋楼!

(19)、(优酷网)《人再囧途之泰囧曝先导预告年度最强喜剧露峥容》,视频内容依次显示:曾经狭路相逢,注定续写悲催,喜剧王牌组合徐峥、王宝强,人在囧途、人再囧途、人再囧途之泰囧,徐铮导演处男作,敬请期待。

(20)、影艺通公司提交补充上诉意见称,不管本案涉及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影艺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电影出品方不能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共同侵权人。影艺通公司并没有实施任何对华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华旗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是在影片的宣传、发行环节中,实施主体都不是影艺通公司,一审判决混淆了著作权法上的连带侵权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侵权责任认定。影艺通公司作为影片的共同出品方,并不能必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共同侵权人。另外,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侵权责任,先认定侵权主体,还要以侵权人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影艺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影艺通公司有主观过错。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错误。

2、河东狮吼出自哪里

(1)、五上诉人实施的各项行为,不符合电影行业的商业道德。五上诉人从开机时就开始进行周密的策划和营销布局,向《人在囧途》贴靠。公开承认对《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宣传手段和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可否认优秀的导演和演员的确有一定的票房号召力,但是影片的投资者、出品方也是电影的品牌宣传和质量保证。

(2)、关于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涉案行为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事实

(3)、唔准虾我闹我,要信我,有人虾我你要等一时间出嚟撑我,

(4)、《人在囧途》放映期间全国部分报纸汇总。拟证明华旗公司提交的知名度的证据中涉及报道124篇,仅有1篇提及出品方华旗公司,不能证明《人在囧途》影片名称与华旗公司具有特定的对应关系。

(5)、按图索骥:既比喻办事机械死板,也比喻按照线索寻找。  

(6)、被告主张”囧”字含义为尴尬、郁闷、迷茫、焦虑,代表一种时代情绪,是2008年十大流行语之广泛使用在各领域,例如囧人、囧事等,2008年9月电影《囧男孩》使用”囧”字,2009年10月电影《囧老师》获准备案。2010年3月《囧男孩日记》上映,用以证明”人在囧途”不属于特有名称。

(7)、其次,电影作品作为智力劳动成果,一般公众所关注的来源即提供者应当是对作品的独创性作出贡献的人即作者。影片投入创作性劳动的主体才是电影作品的作者,而作者的智力性创作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一部影片的成败,作为投资者的制片人即出品方并不对影片的智力创作作出实质性贡献。也正是如此,一般消费者在关注电影作品判断作品来源即提供者时,更多的关注的是电影作品的主创团队,是通过主创即导演、编剧、演员等来判断,以决定其消费电影产品的意愿。

(8)、光线传媒公司作为光线影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利用其掌握的资源,对电影的投资、宣传、发行等做了实质性贡献,是适格被告,应该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光线传媒公司占了《人再囧途之泰囧》90%的投资,对所涉电影采用了全方位的地毯式的营销。一审认定的相关证据均能够予以支持,光线传媒公司在2012年12月24日和2013年3月5日所作的公告亦能证明。光线传媒公司不单是投资人,也是侵权实施者。有一个病毒视频把两部电影做了各种桥段的联想,让观众产生联想,是电影宣传时非常重要的广告片。

(9)、《人在囧途》放映期间全国部分报纸汇总。拟证明华旗公司提交的知名度的证据中涉及报道124篇,仅有1篇提及出品方华旗公司,不能证明《人在囧途》影片名称与华旗公司具有特定的对应关系。

(10)、金生火:妖就是妖,它不是人,修行千年它也成不了人!

(11)、华旗公司并非电影《人在囧途》的唯一出品方,未经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12)、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宏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13)、永远觉得你最漂亮,做梦都会梦见你,在我心里只有你。

(14)、第一审判决亦肯定了公众通过电影名称指向的影片提供者是作者,说明电影名称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不应适用第五条第二项予以保护。

(15)、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6)、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兆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7)、2011年5月18日,华旗公司的《人在囧途2》获得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华旗公司认可该片尚未进行实际拍摄。

(18)、其次,“人在囧途”虽属于描述性词汇,但经过使用已获得“第二含义”,具有显著性。正如被告所主张的,“囧”本身有尴尬之义,“人在囧途”作为作品名称,反映了作品类型和作品的主要内容。电影《人在囧途》上映后获得了较高的票房收入,媒体也给予了广泛报道,相关公众对电影内容高度认可,即使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之后,仍有很多网友对《人在囧途》给予高度评价,可见,电影《人在囧途》在相关公众中具备持续的影响力。《人在囧途》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人在囧途”经过大量使用、宣传,能够实际上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此与电影《人在囧途》的作者(或出品方)相联系,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9)、渠县川剧团。川剧,作为本土艺术应该是非常有市场基础的,因为它不是外来的,不身就源于川人。如果说京剧是行走于中上层社会的艺术的话,那川剧就是植根于普通百姓中的戏剧,旧时,哼哼京剧的人绝对不多,而唱川剧段子的必定遍及城乡。但是,在我的记忆中,渠城的川剧团有点悲催啊。至少,那时候,渠县京剧团有自己的演出场馆,但渠县川剧团还真想不起他们的演出地点在什么地方。直到渠县京剧团上调地区后渠县川剧团才接受了那座演出厅,也许是本人的确对川戏不热爱,也许是对川剧艺术不了解,总之,五十年代的川剧团印像不深刻。而渠县川剧团的最后结局也是大家的知道的,我要说的是在该团五十年代留给我的没有忘却的印象,首先,是太潮杂的锣鼓声,川剧的伴奏鼓锣是渊远流长的,为创造出演出场地的气氛和吸引力,川剧的法宝之一就是震耳欲聋的鼓锣声,在他们接受了老京剧团的演出厅后,几乎每天晚上隔此不远也不近的我们医院就受到他们发出声波响的冲击波,那是不论你想不想听都得听的。其次是每当剧团有演出的当天下午,剧团就会组织演员盛妆在城内巡游以招来观众。走在巡游队前面的当仁不让的是喧天的锣鼓队,后面就是上了妆的生末旦丑演员队伍,当然,还有摇旗呐喊的“吼伴”队伍。对此,渠城的百姓也都习以为常说“阿,川剧团都排街的”。最后要说是一次恐怖的演出。那是大约五十年代中,当时中央提出了“百家争鸣,百家齐放”的双百方针,渠县川剧团在县大礼堂(当时,因为防疫站扩建,剧场(包扩旁边的老八角楼)都拆了,川剧团的演出地点就移到大礼堂),他们演出了旧川剧大剧“目莲戏”其中一场叫“劈棺”,是说某失夫妇为救后夫要劈开前夫的棺柩取前夫的器官救人,此时,台上阴风习习,灯火昏暗及为惊悚,观众都屏住了呼吸,就在女人劈棺的那一刹那,鼓声大作,从观众席的两旁窜出各种妆伴极其恐怖的鬼,头挂纸钱,口吐绿焰,身着鬼妆呼啸着穿过观众席奔台而去。一时间,场内一片混乱,哭声,尖叫声响成一片,天呐,那不是看戏是在经历世界末日,到现在想来也毛骨悚然。这戏也就上演了一场就禁演了。这是我一生看过的最恐怖的演出,也是一辈子也不会忘却的演出。(据说,旧川剧的目莲戏中这样的场景还很多,朋友你愿意尝试吗)。后来的渠县川剧团的状况就江河日下,最后到门可罗雀,其结果大家都知道了。

(20)、大成网-腾讯网刊载的《泰囧25岁出品人投资400万获7000万回报》以及光线传媒官方网站”E视网”刊登《泰囧票房破12亿成国产片不二传奇》一文均提到,光线传媒的股价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后上涨幅度明显。

3、河东狮吼啥意思

(1)、2013年3月1日,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向一审法院作出说明,在本案中放弃原告身份,不参与诉讼。2014年1月9日,中映联合公司向一审法院作出说明,该公司仅为”挂名出品人”,并不享有出品人的法律权利,在本案中放弃原告身份,不参与诉讼。五被告对上述说明未提出异议。

(2)、判断是否构成混淆误认,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所涉及电影名称之间的近似程度、主张保护名称的市场声誉、使用商品的相关性、商品销售渠道、使用名称的主观意图等进行综合考量。

(3)、华旗公司并非电影《人在囧途》的唯一出品方,未经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4)、昨天说了渠城的官方文化,今天准备唠叨点渠城的民间文化。旧时的文人讲的是棋、琴、书、画,渠城的这方面我算二白五一枚,我但知五十年代的渠城书界的只光片羽。那时,渠城书法首屈一指的非袁子琳老先生莫属,袁老好像是毕业于旧时的警官学校,因为对国民d政府的倒行逆施行为不愿同流合污,所以就没进入旧政权,听说还在外鬻字谋生(书生傲骨)。后来回渠在渠中任过教。解放后任过县政协副主席。袁老擅长大字,记得那时,好多单位也是请他题字,他从不摆谱,基本有求必应,很得人好评。再一个是毛家禳老先生,也就是我们医院妇产科毛凤梅主任的父亲(也不知道名字有没有舛谬,如有请毛主任谅解)。他的一手近馆阁体的工笔小楷很得渠城书界推崇,也堪称渠城一时之最吧。还有一位叫王家祯,似乎是流寓于渠城的旧文人。不知道是因为别无长技还是其他原因,他寓居渠城也是鬻字为生,也正因为是卖字为生,所以,他真、草,隶、篆都可书,但长于何体就莫衷一是了。

(5)、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共同负担);

(6)、2009年11月6日,中寰晶晖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声明将《我爱回家》(现名《人在囧途》)一切权益转让给华旗公司。2009年11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简称电影局)批复中寰晶晖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同意故事片《我爱回家》的出品单位变更为华旗公司,变更片名为《人在囧途》。

(7)、呼风唤雨:既比喻进行煽动性活动,也比喻人能够支配自然。  

(8)、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87号公证书记载,华旗公司职员王子萱曾于2010年9月4日给徐峥发送邮件,内容为《人在囧途2》大纲。

(9)、桃花债要还,桃花劫要挡,月娥命中注定一世担惊受怕,为季常挡去所有的桃花劫,即使我挡到伤痕垒垒,也绝不会后退,这个皇上你不用为我担心。

(10)、上述事实,有获奖证书或奖杯、宣传手册、报纸报道、(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92号、第1460号、第4869号公证书、进帐单、发票、《人再囧途之泰囧独家专访导演徐峥》(时光网)、《每日文娱播报-徐峥:邀上王宝强亮相新片泰囧再走囧途》、东方卫视《娱乐星天地》节目、《二十一世纪商业评论》专访文章、《现代企业文化》专访文章、《大众电影》徐峥专访、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11)、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12)、首先,“人在囧途”作为作品标题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虽然被告主张“人在囧途”套用了在先电视剧《人在旅途》的表达方式,且“囧”为网络流行字,在电影《囧男孩》中早有使用,但是不可否认,本案中“人在囧途”的独特性恰恰在于“囧”字的利用,且在《人在囧途》上映之后,出现了以类似方式利用“囧”字的作品出现,例如《车在囧途》等。一审法院认定“人在囧途”属于具有独特性的作品名称。

(13)、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将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全面升级””品牌的延续””组合的延续”,而事实上华旗公司早已获准拍摄电影《人在囧途2》,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并非《人在囧途》的续集,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14)、上述事实,有附表1所载证据、电影光盘、《经济日报》等报刊文章、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15)、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含华旗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404070元);

(16)、五上诉人无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未给华旗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相反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期间带动了《人在囧途》影片的关注度与点击量的飙升,为华旗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因此,华旗公司主张的所谓损失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该部分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并依法进行改判,驳回华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17)、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18)、舞龙。龙,是中国队民族崇拜的图腾,舞龙也就成了全国各地都喜爱的活动,只不过各地有差别而已。渠城过年时的舞龙在五十年代初好像只有三条龙,后来因为城关镇有五个居民委员会(南门外是一居委、南门内到下十字是二居委、正街是三居委、东门到北门口是四居委、北门是五居委。好像是这样划分的),所以每个居委会负责一条龙,一般来说是三居委和二居委会的互比高低,也就是看各自所扎龙的大小。大的龙头足有圆桌大小。每到年前,各居委会的就会请扎龙的师傅开始扎制,这就要看各居委会的经济实力和所请扎龙师傅的手艺了。龙衣(即龙皮)是专门绣的,所以都会在送龙后保持于居委会里。一般是在大年初一出龙,这一天各居委会的龙先后上街巡游,前有虾兵蟹将的模型开道,后面的乐队也就不是耍锣了而是正而八经的川剧锣鼓,吹打起来震耳欲聋果然有王的气派因为那时没有别的文化娱乐活动,所以只要龙出门都非常吸引人的眼球,特别是上街看热闹的四乡八里的人,往往是龙走到哪里人就跟到哪里,而城里的人基本不为所动,最多评价一下那个居委会的龙扎得大,那个居委会的龙扎得好,因为他们知道看耍龙是好戏在后头,正月十五才是真正好戏。初一龙回家后养精蓄锐到十三开始是晚上出龙因为渠城的龙头体型较大不容易像其他地方的龙便于舞动,基本就是平举着游行,有力大的也会跟着前面舞绣球的把龙头左右上下的舞动,龙头一动龙身体也就会随之而动。这时主要要看舞龙尾巴的了。龙头是看力气(也就是看掌龙头的能否舞动起来和他能坚持多久),而耍龙尾的则既要看他尾随龙体的活动是不是灵活,也要看他能耍出什么花招引人关注和发笑,对耍龙尾巴的人都会预先选好,此人无论是体力和灵活性都要能胜任,而渠城最出名的耍龙尾的就是“李聋子”了,此人打得一手好烧饼,他打烧饼不用吆喝,一只赶面杖会敲打出各种节奏和声音,他独特的赶面杖敲击声和让人垂涎欲滴的烧饼味足以赢得众多粉丝。特别是他交友甚广,为人灰谐,就是孩提之属直呼“李聋子”他也不以为忤。耍龙尾的打伴也是别具一格,除了和所有舞龙的人一样只穿一条川人谓之“窑裤儿”外全身不着其他寸棉。

(19)、第二组证据,证明《人在囧途》的影片名称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包括:

(20)、从现在开始,我答应你我只疼你一个人,宠你,不会骗你。答应你的每一件事情我都会做到,对你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真话,不欺负你,不骂你,相信你。有人欺负你我会第一时间出来帮你,你开心的时候我会陪着你开心,你不开

4、河东狮吼视频

(1)、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影片名称“人在囧途”的独创性恰恰体现在“囧”字的利用,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无论从句式上看,还是从“囧”字的利用看均无独创性可言。从句式上看,“人在囧途”为套用经典新加坡连续剧《人在旅途》(1985年)的名称句式;从词组方式上看,“囧”为2008年十大流行语之广泛流行于网络,用来形容让人尴尬的事物,并被赋予“郁闷、悲伤、无奈”之意,早有如囧图、囧事、囧人、囧视频等词组方式在坊间大量流行。从应用到电影名称上看:早在2008年9月即已有使用“囧”字含义作为电影名称即《囧男孩》的影片,且该影片较为知名。可见,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显然是错误的,影片名称“人在囧途”直接套用固有句式格式及并使用“囧”固有含义及其常见词组方式来直接描述影片内容,为描述性句式,不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因此,电影名称本身不具有区分电影产品来源的属性,不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名称,且“人在囧途”根本不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

(2)、你要在第一时间出来帮我,我开心了,你就要陪着我开心,

(3)、电影《人在囧途》不构成知名商品,电影名称也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上映档期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二者在电影名称的实际使用上不相同也不相似。即便公众会对二者产生联想,也是由于主演相同所致,并非电影名称本身原因导致,且这种联想也不会导致”混淆”并损害华旗公司的利益;电影名称相同或近似是行业常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人再囧途之泰囧》获得立项及公映许可,其名称符合法律规定。华旗公司指控被告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成立的。

(4)、诉讼中,华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节目视频、人物专访等相关证据,用于证明《人在囧途》电影的知名度得到了《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投资方、主创人员的认可。

(5)、这部电影在国内电影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人再囧途之泰囧》处心积虑地搭建各个桥梁,就是在攀附《人在囧途》的知名度。《人在囧途》获奖很多,包括第十八届电影华表奖等,知名视频网站的点击量也相当大,在百度网上的统计,关注的人群遍布全国,年龄从20岁到59岁,网民的热捧和热评很高,迅雷、土豆等网站对《人在囧途》的评分在9分以上,而且,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也对这部电影热评。这部电影是一部小成本影片,能获得成功完全就是靠口碑。

(6)、首先,”人在囧途”作为作品标题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虽然被告主张”人在囧途”套用了在先电视剧《人在旅途》的表达方式,且”囧”为网络流行字,在电影《囧男孩》中早有使用,但是不可否认,本案中”人在囧途”的独特性恰恰在于”囧”字的利用,且在《人在囧途》上映之后,出现了以类似方式利用”囧”字的作品出现,例如《车在囧途》等。一审法院认定”人在囧途”属于具有独特性的作品名称。

(7)、被告从未宣传两部电影具有续集关系,且主观上也没有进行“虚假宣传”的故意。华旗公司所提交的涉及“虚假宣传”的证据均为第三方的媒体报道或观众评论,并非被告官方广告宣传,即使部分媒体报道中使用了“续集”“升级”“系列片”等词汇,但这些词汇在电影行业中并无统一的定义,不同人的理解不尽相同,且所表达的也只是个人观点;部分主创人员在非宣传场合接受采访时提及《人在囧途》使用的“升级”“品牌的延续”“组合的延续”等,仅为个人内心感受的表达,不存在虚假或捏造的内容。因此华旗公司指控被告虚假宣传是不成立的。

(8)、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媒体报道、票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9)、根据五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华旗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关于徐峥与光线传媒公司是否是本案一审的适格被告;五上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数额是否正确。

(10)、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11)、2012年8月9日,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作出批复,同意光线影业公司电影《泰囧》片名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根据《〈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该片出品单位为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黄渤(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于2012年12月公映,电影片头显示: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黄渤工作室出品;出品人为王长田、李晓萍;制片人为陈祉希、徐林;领衔主演为徐峥、王宝强、黄渤,”徐峥电影作品”。

(12)、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13)、诉讼中,华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节目视频、人物专访等相关证据,用于证明《人在囧途》电影的知名度得到了《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投资方、主创人员的认可。

(1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5)、被告在官方宣传中既没有恶意诋毁华旗公司的故意,也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电影行业中公众因电影主创相同或类型相同而提及其他电影并进行比较、评论,属于行业的正常反应,“升级”等词汇表达系主创人员在非宣传场合内心感受的表达,不存在任何贬损之意。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明示或暗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构成商业诋毁不成立。

(16)、其次,”人在囧途”虽属于描述性词汇,但经过使用已获得”第二含义”,具有显著性。正如被告所主张的,”囧”本身有尴尬之义,”人在囧途”作为作品名称,反映了作品类型和作品的主要内容。电影《人在囧途》上映后获得了较高的票房收入,媒体也给予了广泛报道,相关公众对电影内容高度认可,即使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之后,仍有很多网友对《人在囧途》给予高度评价,可见,电影《人在囧途》在相关公众中具备持续的影响力。《人在囧途》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人在囧途”经过大量使用、宣传,能够实际上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此与电影《人在囧途》的作者(或出品方)相联系,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7)、狗尾续貂:原指封官太多太滥,后比喻拿不好的东西补接在好东西后面,前后不相称。多用于文艺作品,也用作谦词。如:“读了书稿,有些想法,写了上面这些话,算是狗尾续貂,放在后面吧。”  

(18)、我做错了什么,你要休我?你做的最错的,就是认识我。

(19)、第”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不相近似,用在电影名称中不会因此导致误认,且五上诉人作为描述性使用该短句并使用”人再囧途之泰囧”作为电影名称具有合理性。

(20)、如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华旗公司负担241800元,由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共同负担300000元。

5、河东狮吼下一句怎么接

(1)、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虽然光线传媒公司并非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但是其作为出品方光线影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利用其所掌握的资源对电影的宣传、发行等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虽然一审法院认为单独审视”升级版”等被控言论不构成虚假宣传,也由于缺乏证据证明华旗公司或者《人在囧途》的信誉和声誉受到损害,未认定构成商业诋毁,但五上诉人的相关宣传行为客观存在。如一审法院查明的光线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光线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长田在在接受采访中多次针对光线传媒公司与徐峥的合作以及光线传媒公司在电影的营销方面的问题发表观点。光线传媒公司的宣传总监李海鹏也在上海电视台新娱乐频道《娱乐在线》节目中表示”《人在囧途》这个品牌非常好,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做起来《人再囧途之泰囧》,压力就没有那么大。”《新京报》《新快报》《深圳商报》等一审相关证据也表明光线传媒公司2012年以及2013年股价、盈利情况与《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成绩有关。综合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光线传媒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特有性”,应当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人在囧途”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获得保护。

(3)、综上,华旗公司认为五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在相关的媒体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1亿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5)、根据五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华旗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关于徐峥与光线传媒公司是否是本案一审的适格被告;五上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数额是否正确。

(6)、2012年8月9日,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作出批复,同意光线影业公司电影《泰囧》片名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根据《〈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该片出品单位为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黄渤(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于2012年12月公映,电影片头显示: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黄渤工作室出品;出品人为王长田、李晓萍;制片人为陈祉希、徐林;领衔主演为徐峥、王宝强、黄渤,”徐峥电影作品”。

(7)、大井打水。前面说过了,渠城的大井是山城渠城的主要饮水源。大井的水在丰水的时候,离井口不过几米,但在枯水期可深达十数丈。所以,打水既是一桩不可或缺的生活常事,也一件考验人体力和打水技术的苦事。大井打水在水位高时有用竹竿绑水桶打水的,也有有绳子提水的,但当水位低的时候就只能靠绳子打水了。大家的知道,如果用竹竿打水,只要把竹竿往下一摁就能把水桶打满,加上里井口近还不算太吃力。但水位低了就只能用绳子提水了,那可真是不好操作呢,且不说十几丈的深度提起一桶水有多吃力,而打水更是一种技术活,有人取巧的用一块石头绑在桶梁上,到水面时利用石头的重量让水桶侧翻打满水。但这种打水法让善吸水者嗤之以鼻。看会打水的人打水也是一种让人叹为观止的技术,只见他们他水桶放入井中,感知到水桶接触到井水面时,只见他们手握绳子左右一抖再往一侧猛一放后信心满满的三下五除二就提上满满一桶水,在别人的羡慕眼光下把清洌的井水倾在一只空桶里后又再次汲满下一桶水,取过扁担虽沉重又不无轻巧的离去。

(8)、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0余部相同、相近似电影的名称,例如,《东成西就》《东成西就2011》;《大内密探零零发》《大内密探零零狗》;《疯狂的赛车》《疯狂的石头》;《无间道》《爱情无间道》等,用以证明电影名称的相同、相近似并不为行业规范及实践所禁止,所以电影名称不构成特有名称。

(9)、华旗公司的电影《人在囧途》获得商业上的成功不仅得益于立意新颖、片名独特,还得益于内容策划和故事情节安排上的独特性。在知晓华旗公司筹拍电影《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被告却仿冒华旗公司电影名称,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选取基本相同的演员和电影元素拍摄《人在囧途之泰囧》,直接将《人在囧途》获得的成果据为己有,不公平地占有了华旗公司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舞文弄墨:既指歪曲法律条文作弊,也指玩弄文字技巧。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本案不应直接予以适用。《人在囧途2》虽已获拍摄许可,但并未实际完成拍摄,华旗公司对电影《人在囧途2》不享有任何知识产权。被告不具有任何仿冒《人在囧途》的主观故意,相反,为了加以区分,被告在宣传海报上突出”泰囧”,并明确注明”徐峥作品”,被告没有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两部电影类型相同、主演相同、名称相近,并非法律或行业所禁止,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两部电影档期不同,客观上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未对华旗公司造成任何损害,被告并未对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2》造成任何妨碍,因此被告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2)、建筑。先前说了文庙,接着就是说“魁星楼了”。和中华文化一脉相承的是在过去,但凡州县之所必有“文昌庙”和“魁星楼”,这是因为无论文昌帝君还是魁星都是主管人间文运和仕途的主管官,和本郡的文运是否昌盛有关,所以不可等闲视之。但文昌和魁星又有差别,所以在凡间待遇也不同,文昌号“帝”故享“庙”,文昌帝君居庙堂,塑帝王像也许还塑有伺女像,但“魁星”的居住地只能是楼或阁,可也一般都塑像供文人祭拜。文昌帝君基本不管具体事务,魁星是具体工作人员,据说,魁星的塑像是一手执卷,一手执笔,凡文昌帝君发给的文件中有名的交由魁星点名,魁星用笔点了名的就能中举入仕。当然这都是假语村言哈。渠城的“魁星楼在蔡家巷街后的山坡上,一楼一底,飞檐翘角,雕梁画栋的故建,以前好像只有两条路可上,一条是从南街一条小巷上印刷厂在进去,另一条路是在现在蔡家巷与后溪街交通处靠城处原有一条通道,该路俩边是数米到十数米的陡坡,一条小路还有点华山“千尺墥的感觉,一条小路宽不过两尺。上去一角门,长年都关闭,偶尔开一次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可我们那时碰到了也就乘机溜进去看看,其实里面就一荒芜的废园,荆棘遍地,杂草丛生,枯枝败叶。既无人踪,但闻鸟鸣。破败的“魁星楼”孤零零的矗立下一角。我们爬到楼上视野宽阔,了无遮挡,下半城风光尽收眼底。不能不为古人的眼光而叹服。这也是渠城仅次于文庙的另一古建筑,不知道现在命运如何。在文庙大成殿的后面,还有一通后殿,不知道当时做什么用的,在这座后殿的背后隔壁小巷的台阶上还曾经有一座古亭,也不知道是不是文庙的附属建筑,我们那时都叫它“八角亭”,其规模不压于“魁星楼”,亭柱足有合抱粗,一样飞檐翘角,雕梁画栋。因楼梯已毁,等闲人上去背了。但这里行人稀少,以前传说这里闹鬼,所以到这里的人非常少,特别是晚上更显恐怖。这座古建在防疫站扩建时毁于一旦了。在渠城内还有一座“火神庙”据说座落于下十字现渠江饭店附近,但该庙解放前就毁于兵爨了,但留下传闻,到五十年代初还有故老称到下十字是去“火神庙”。他如北门最上面的“川主寺”等就但闻其名了

(13)、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14)、在上海电视台新娱乐频道《新娱乐在线》节目中,徐峥说:”现在我们正在泰国紧张地拍摄一部喜剧电影,名字叫作《泰囧》,相信有很多朋友看过《人在囧途》,那我们这部电影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

(15)、我们真的是专门三更半夜不睡觉,山长水远到这里来冤枉姐姐的。

(16)、渠江镇,原叫城关镇,县治所在地。老城有六座城门,分别是东西南北四门加水洞门、通济门是也,连接六门筑条石修砌城墙,城门内加城厢内,城门外叫城外。东西南北四门大家都知道,通济门可能只有老渠县城的人才知道,也就是现在县委县政府靠河边的老城门,但老渠城人习惯叫“衙门口”。因为是县衙所在地,故名之。而水洞门一说纯为口误,以前一直就是大家熟悉的“水东门”。为什么出现这以谬传谬之误呢,稍稍知道中国建城史的都知道,但凡沿江而建的城市一般的建有“水洞门”,平时开启供送货物由此进城,但遇战争或其他特殊情况就关闭此处关闸以保安全。渠城的水洞门就在原渠城邮电局和县税务局家属楼靠江边一侧,原有通江畔的梯路,后毁于明清之际。因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城市改造时,民工在此施工时挖出了铜炮和唐代的碗,而铜炮应该出现在明清之际,可惜的是据说此铜炮被民工砸烂了当废铜卖了。

(17)、你开心的时候,我会陪着你开心你不开心我也会哄得你开心

(18)、综上,被告故意变更电影名称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观上具有通过使用相近似的电影名称攀附电影《人在囧途》已有商誉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同时,考虑到被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与华旗公司电影《人在囧途》属于同类型电影,影片的主要演员基本相同,被告在使用相近似的电影名称基础上,多次公开发表”升级版”等言论,违反了市场经营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9)、五上诉人实施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华旗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上诉人的行为导致华旗公司已获得立项并着手拍摄的《人在囧途2》难以摄制发行而遭受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五上诉人的行为导致立项并着手拍摄的《人在囧途2》无法继续摄制发行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五上诉人宣称继续拍摄《人在囧途》系列电影的第三部、第四部,导致华旗公司此后无法拍摄而遭受机会损失。五上诉人称《人再囧途之泰囧》火了之后网友又重新关注《人在囧途》,故华旗公司没有损失颠倒了是非和因果。华旗公司有权以五上诉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为标准,要求五上诉人向华旗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五上诉人赔偿500万元是很低的数额,完全不能涵盖华旗公司的损失。五上诉人还应赔偿华旗公司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0)、五上诉人实施的各项行为,不符合电影行业的商业道德。五上诉人从开机时就开始进行周密的策划和营销布局,向《人在囧途》贴靠。公开承认对《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宣传手段和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可否认优秀的导演和演员的确有一定的票房号召力,但是影片的投资者、出品方也是电影的品牌宣传和质量保证。

(1)、22)永远都要觉得我是最漂亮的;《河东狮吼》

(2)、我开心时,你要陪我开心,我不开心时,你要哄我开心;

(3)、这段台词是《河东狮吼》中张柏芝饰演的的柳月娥和古天乐饰演的陈季常婚后的一段经典对白。柳月娥希望陈季常对她感情专对季常说了上述这段话。

(4)、综上,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的涉案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华旗公司的部分主张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5)、被告在《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的宣传中暗示甚至明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贬损了华旗公司的商誉以及电影《人在囧途》的声誉,损害了华旗公司的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6)、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故意明示或暗示其电影是《人在囧途》“升级”“续集”以及“即将拍摄《人在囧途3》”等,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也剥夺了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续集的商机,更损害了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续集的市场利益,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被告推出的先导预告片中,多次比较两部电影,且徐峥等人接受采访时也曾经多次提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升级版”“续集”等观点。这些表达本质上属于商业言论范畴。鉴于言论自由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判断上述商业言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应当比较被告的商业言论自由的权利与消费者获取正确资讯的公共利益,从而避免造成与基本权利欲保护的价值相悖的后果。本案中,单独地审视被告前述被控言论,不足以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后果,因此不存在限制被告相关商业言论自由的必要,华旗公司主张被告的相关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在华旗公司据以主张构成虚假宣传的证据中,还包括媒体报道文章,这些报道内容大多是以媒体的视角,提出了《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等观点,但尚无证据证明这些报道系被告所为,因此对华旗公司的该部分的相关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7)、高考出题对于两用成语很青睐,我们一定要注意总结归纳,正确全面理解成语的各个义项。如下列成语:

(8)、G189列车上(2013年1月30日)视频《泰囧》电影预告片,画面依次显示:”人在囧途””人再囧途””三强相遇、好戏上演”等。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被告主张根据上述标准,考虑到电影的上映档期等因素,即使非常成功的商业电影亦很难符合”知名商品”的条件。但是,上述标准通常是针对普通商品的,本案所涉及的是电影。通常电影上映档期结束后,出品方不会再组织大规模的宣传,且多数人不会重复观看一部电影,因此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应过分强调持续宣传时间、销售时间等,而应当注重考察电影作品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所获得的票房成绩、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

(10)、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徐峥系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导演、主演,其在《大众电影》中接受访谈时称”第一次当导演如果拍续集确实感觉不太好,所以一直和人说是升级版。《人在囧途》带来一个品牌,……是我喜欢的电影类型之一公路片……拍既定格局的电影……”在上海电视台《新娱乐在线》节目中称”我们正在拍一部喜剧叫作《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在《徐峥解密人再囧途之泰囧》第四部分”预告片中的喜剧”中,徐峥说:”你看到的第一个预告片……就是我是单独去拍的,一个先行版的一个预告片……那么我的目标就达到了……”以及王长田在接受《老友记》采访中称:”……没有故事大纲,没有剧本,徐峥说我给你演一遍吧。然后呢就是一会站着一会坐着,一会是王宝强,一会是徐峥,然后呢,就整个演了一遍。我当时一觉得,我一听这个概念,然后我就觉得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种喜剧片又是原来有一个品牌的延续,所以肯定没问题。……”在网易娱乐《网易(星态度)泰囧:专访徐峥》视频中,关于电影的题材,徐峥:”我觉得我们现在这个题材呢,当然很幸运,因为之前有一部……这就是为什么要拍类型片,为什么要拍续集或者升级版的原因,就是观众的一个熟知度……”上述相关事实表明,徐峥作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影片的导演及演员等主创人员,虽不是影片的投资方、出品方,但其参与影片题材和类型的选择,宣传两部电影之间的关联等行为,已表明其参与《人再囧途之泰囧》制作、宣传等市场活动和竞争活动。一审法院认定其在电影上映前后接受了诸多媒体的采访,内容涉及先导预告片的宣传、电影的创作理念等,客观上实施了对电影的宣传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无不当。徐峥上诉称仅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宣传义务或作为导演及主演接受媒体的采访的个人行为,不是本案一审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11)、从现在开始,你只许对我一个人好。要宠我,不能骗我。答应我的每一件事情,你都要做到。对我讲的每一句话都要是真心。

(12)、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f3z8wad-V36UZxBDCfGUIw 提取码: fw9j热门经典影视合集

(13)、《新文化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均刊登文章载明,光线传媒预计2013年1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85万元~82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90%~320%,净利润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电影《泰囧》在2013年1季度仍然取得了较好的票房收入,影视剧收入大幅增加所致。

(14)、五上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15)、相同及相似影视作品名称及出品方情况列表。证明目前影视产业的特点是影视作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出品方往往不同,影视作品名称并无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16)、武田:我第一次见你(李宁玉),就注意到你,前额骨窄,颧骨突高,鼻骨细狭,眼窝深大,面部水准线较突出,这种面相的女人,心机很深,但表面总做出一副不可侵犯的样子,你一直在演戏!

(17)、2009年12月24日,华旗公司与田羽生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约定,华旗公司委托田羽生创作《爱回家》(暂定名)电影剧本,华旗公司享有除编剧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2010年5月13日,电影局颁发《〈人在囧途〉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出品单位为华旗公司、北京中映联合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映联合公司)、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次日,又颁发了《〈人在囧途〉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

(18)、《大众电影》中《徐峥访谈资深“新导演——在我看来,有泪水的喜剧才是一个真正的喜剧”》一文中,徐峥接受采访时说:“第一次当导演如果拍的是一个续集确实感觉不太好,所以我一直和人说是升级版。《人在囧途》带来一个品牌,观众接受度很高,而它也是我最喜欢的电影类型之一——公路片,比如《午夜狂奔》《杯酒人生》等。另一方面,这是我第一次当导演,我觉得如果拍一部已经有既定格局的电影,这样就不会犯‘在电影里塞太多东西’的错误,因为它的大框架已经摆在那里就像命题作文一样,就看你有没有足够的内容放进去。恰恰在这一点上,我觉得之前那部‘囧途’表达得不是很充分比如剧本的水准,比如整体的制作,还有很大空间去做得更好。”

(19)、关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被告对华旗公司所提交的视频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不属于被告的官方宣传,不能证明华旗公司的主张。此外,被告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0年12月15日、16日《乌鲁木齐晚报》《新京报》等报刊的10份报道文章,内容主要为2010年12月15日,徐峥明确向媒体公开表示其退出《人在囧途》续集,不再以任何形式参与《人在囧途2》。被告还主张,电影行业中,媒体或公众因为电影主创相同或类型相同等因素而提及其他电影,并进行比较,是通用的报道方式。例如:新浪娱乐、网易娱乐等在报道《东成西就2011》时提及《东成西就》,并进行比较,《南方日报》《广州日报》《新京报》等在报道《疯狂的赛车》时提及《疯狂的石头》,并进行比较等。关于”续集””升级””系列”等并无统一的定义,因为主创相同、人物相同等被称为系列影片。例如新华网《宁浩疯狂升级〈疯狂的赛车〉》、网易娱乐《非常幸运》:升级版”小妞电影”、《风声》:一部升级版的无间道;警匪大片《窃听风云》成升级版《无间道》等。

(20)、(优酷网)《泰囧制作特辑之三人行必有囧神》视频中,徐峥说:”从《人在囧途》的时候,就是说给这两个主人公的定位,我代表了所有的社会型的这样一个人士,而王宝强代表了一种草根、平民的一种精神,不那么追逐利益的一种价值观……《泰囧》跟《人在囧途》比,整体的这个制作水准,都要比《人在囧途》更加升级,细节也更加丰富,就是更加强烈一些”。

(1)、卖柴。上世纪五十年代,特别是五八年前,渠城的生活用燃料基本都是木柴、除单位烧煤,其他老百姓都是举薪而过,所以,靠山区的农人看到商机,进山砍柴,进城卖钱,于是城的大街小巷就有了“卖把儿柴”的叫卖声。那时的木柴一般都是松木,卖柴的会先把松柴破成三四厘米粗细的柴块,用藤条或者竹片捆成十余根一捆的小柴捆,所以,谓之“把儿柴”,这种松木柴好着火、也便于放入灶堂,非常受城里居民的青睐。但也有不良卖柴人以劣充好,把一些乱七八糟的柴块埋在柴捆中间,那就要看买主的眼力和手感了,到五十年代中期,一是因为森林资源日见匱发,二是因为五八年大炼钢铁而肆无忌惮地乱砍乱伐林木,加上强行推行大食堂,老百姓家里不准起火做饭,因此,渠城再无卖“把儿柴”的身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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