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99句服装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

1、农副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

(1)、“运去哪”(www.YunQuNa.com)可为外贸企业提供包括海运订舱、拖车、报关、仓库内装、货运保险等在内的一站式国际物流在线服务。

(2)、值得注意的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第淘宝的规则是签收代表着确认货物无损。部分商品详情或者聊天记录有另行约定的除外。比如我们卖的大闸蟹,就不要拒收,详情页有具体描述。

(4)、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  从食品安全角度来说,生产者是从本质上把控食品的安全、卫生、用料真实等,而经营者是从表面(外观)上把控食品来源的合规,以及食品的包装、说明书、标签等符合法律规定。也即是说,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在于食品贮存及外观安全,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只要尽到对食品外观形态的检查义务,对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书面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并严格按照要求贮存食品,就无需对食品质量及安全本身承担检验、保障义务。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其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食品经营者才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而且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也要除外。具体来看:

(6)、在第二个阶段,东西到你手上了,就应该当场验货物,如有损坏,拒收并要求卖家介入。如果带回家检查,会视为确认无误,因为从到你手到你带回家这段时间有你能把控这个货物的情况,快递不会再承担这段时间内的责任,相应的卖家也不会去承担这个责任。

(7)、产品质量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是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从而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一般是指涉及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8)、这是一家服装企业在美国遭遇的真实案例,生产企业被要求赔付40多万美金的赔偿。

(9)、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由此可以看出,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二是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而与“假一赔三”赔偿标准不同的是,这里的“二倍赔偿”赔付的金额是指赔偿二倍损失。

(10)、《持续拥堵两个月之后,终于有船公司宣布这个北美大港恢复正常!》

(11)、仔细想一想你们公司答应赔偿事宜沟通谈判的初心是什么?目的是为了什么?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无非是想保住客户,继续合作。说得更明确一点就是继续合作的话,客户后续就会下新的订单,然后会给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后续“新的利润”是卖家追求的一个最核心最直接的目的。那么,如果卖家这个案子不按照赔偿原则来处理的话,即使在客户不合理的过度赔偿要求妥协,在索赔流程也妥协,后续买家可能会拿到新的订单,但新订单未必会给买家带来新的利润。因为人性大多时候是自私贪婪的。一旦纵容了,就难免下次客户再变本加厉了。这样的话,即使保住了客户,也不一定是带来新的利润,而有可能是带来新的“定时炸弹”。

(12)、卖家发出货物后分2个阶段。一是快递揽件并中转运输的阶段。二是快递到你手里以及之后的一系列操作的阶段。

(1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14)、例如,曾发生过一起判例,一个他国生产商在美国境内的准入资产就被用来强制执行对他的判决。随着美国消费者愿意跨国界去追偿索赔,生产商要避免被强制执行赔付只有一条路可走,所有的资产都放在国内,而这显然是不可行的。

(15)、同时,任何问题都可能客户把问题夸大化,也有可能确实问题很大。处理方式也要根据货值的多少看解决方法。如果货值大是大公司可以组织第三方验证问题和检验,最后给双方协商解决办法。也可以派人过去调研然后解决方法。或者赔偿百分几,再补多少货给客户。或者赔偿百分几的货,看公司的处理方式。有些公司喜欢赔货有些公司喜欢赔钱。这些都基于客户还在合作阶段。如果没有再合作了。我想公司也不会赔任何东西。

(16)、标签标识方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对标签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17)、但是,我个人有一个建议就是,不管如何,要求从客户那边剩下的400kg材料中,随机抽出10kg-50kg的样品寄回工厂。具体数量视运费以及中国这边进口清关情况难易而定。提这个要求,我们卖家的目的无非就是从样品中查明原因,以避免真的是工厂生产、检测环节出问题了。而自己工厂都没有足够重视,从而此款材料给其它客户可能会带来质量隐患。

(18)、产品质量问题的赔偿哪些项目,产品质量有问题怎么赔偿?

(19)、经营者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款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果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要求更换或退货。

(20)、提供有关产品造成损害的证据:提供有关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的医生诊断证明,为治疗伤痛、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单据,为安葬死者支付的丧葬费单据等,只有提供充分证明损害事实发生,才能获得赔偿。

2、服装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

(1)、当然,我建议跟供应商说你这个要求的目的是呼应上述解决方案是真的你们很惊讶客户反馈客户的反馈,你们公司非常重视品质,一定要分析原因出来,这款原材料不是这个客户一家在买,你们有责任对你们所有的客户负责。如果这款产品刚好又是新产品的话尤其如此。证明给客户看,你们重视这个案子是认真的,你们工厂对产品品质要求严格是认真的,而不是说好听的句话而已。当然,如果从客户提交的资料中,如果你们已经可以完全有把握分析出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的话,这个动作就没必要了。

(2)、如果金额巨大且有合同,一切以合同约定为准;

(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4)、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业务员是冲在一线的,有责任在客户面前维护公司的权威,在上报这些客诉给公司前,有责任先从客户方面搜集足够的证据,甚至有责任在汇报案子给公司前,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前期,自己权限范围之内的谈判。也只要这样,业务员才能在逆境中成长,而不是凡是都靠领导解决。其实客观想想,各行各业,只要做了那么几年国际贸易,哪一家不会出现质量问题?碰到客户来反应质量问题了,昂首面对即可,自己不能慌。又不是不负责任,只是凡事都要按照规跟流程矩来。

(6)、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我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对消费行为进行规制,假一赔三?假一赔十?这些听起来很熟悉的赔偿标准却令不少人心存疑惑,今天伟然律师为您解释清楚商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到底如何适用。

(7)、商家在店铺内张贴“假一赔十”或“假一赔n”等告示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8)、老客户的话合作了几次?以前是否出现过这种情况,这个产品是否和环境温度等有关?除去这些因素,如果客人是有潜力的客人是否可以去他们国家面谈一下,看下有问题的材料,是否如客人所述。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10)、这个案例中我分析客户依然还在生气,理由:客户不配合提供不良品率。提出有些超合理的赔偿。所以,我建议,首先稳定客户情绪,重点传达我们有决心和诚意解决客户的问题。

(11)、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2)、“讨价还价”这个词,在国际贸易中,不少人认为只会在售前才会觉得是必要的,比如说价格谈判,付款条件谈判。其实,在售后理赔方面面,并不全是只要客户的要求就是理所当然的,经常也需要讨价还价的,经常也需要谈判技巧的。外贸业务员自主要有这种意识很重要,应该是非常重要!

(13)、产品责任险的赔偿处理以各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据,当企业既不了解出口地区法律法规、文化背景,也不了解当地市场制度时,有诉讼案发生企业自行应诉多会铩羽而归。

(14)、所以一定要选择在出口地有熟悉当地法律法规与市场制度的保险公司,且这家保险公司提供代理应诉服务,就是说有赔案,企业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赔案发生地能有理赔团队到现场处理,并能安排调查专家和律师代理应诉。

(15)、先了解下这个小部份质量问题,是不是不良率范围内,如果不是,建议派人(业务+产品经理)飞去客户端实际了解情况。然后再坐下来谈,如何帮助客户减少损失。

(16)、到底是先不慌不忙,坚持原则,从客户那边拿到更多证据,先搞清楚足够的质量问题的细节,还是先就马虎回应客户索赔?这个是才我上述所阐述的最最重点!更何况,我个人相信,真正是做生意的理性客户,是会按照原则,按照流程来的。

(17)、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对各种产品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大,面临各式各样的新产品,既新奇又担心。新奇在产品的功能化与智能化,担心在产品的稳定性与安全性。现实生活中不乏看到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那么,在面对这些损害我们该怎么办呢?今天小编就与大家一起谈谈这个话题。

(18)、    因此,你如因过压防护器产品的缺陷造成你财产损失,你可以选择将过压防护器的生产商或楼盘开发商起诉至法院,依法索赔,或与开发商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至于开发商赔偿9000元是否合理的问题,因为过压防护器是否存在缺陷需要有关部门鉴定以及财产损失理赔,需要经过相关程序或经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

(19)、(2)进货手续完备。包括审查进货企业以及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等,确保食品源头的真实、安全、可靠,追索有门。

(20)、任何时候先让客户把坏的情绪都发泄出来,不要正面去争。因为客户巨额索赔应该也不是初衷,可能是他的客户投诉态度强硬,等对客户造成心理负担或客户维系危机;

3、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我们知道,假一赔十等告示的内容并没有包含上述法律禁止的内容,商家的承诺是合法自愿作出的,因此合法有效,消费者可以依据商家告示的承诺性内容向商家进行索赔。

(2)、如果考虑赔偿,建议分多次在订单中赔偿,保持长期合作,分摊损失成本。

(3)、如果情况并没有客人描述的那么严重但是还有质量问题的,基于老客人的友情上,下一个订单赠送一些给些折扣。

(4)、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5)、这种情况补不良品,不要说下次订单时候,我一起补给你。这个时候,先高效,诚意解决眼前的问题;

(6)、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PS:客户要求的巨额加工费我们已经同意赔给他们了,出问题的其实是一小部分料,现在还要我们赔其它剩余的料和钱,剩余的料也不去验是否合格。

(9)、如果没有当场验货,带回家验货了,那主要的原因一般还是带回家验货比较方便,你看是因为为了自己方便验货,就赦免了快递违规操作以及赦免了快递过程的损坏的可能,那最后把这个责任转嫁给卖家。您再想一下合理吗?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产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1)、根据客户的实际损失,结合自身的收益,制定三种方案(分别分析优劣势及可行性):①客户少损失或不损失,自己大损失;②客户大损失,自己少损失或不损失;③客户和自己损失共担;

(12)、如果商品质量有问题,但消费者未使用,合法权利未受到损害,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维修。

(13)、擅长领域  □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交通纠纷□商事纠纷□诉前调解□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14)、产品责任风险,是指由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生产缺陷、设计缺陷、说明书及警示标签缺陷)而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承保产品责任风险的保险即是产品责任保险。

(15)、对特定的有问题的物料的损失赔偿,同时补发原料给客户;

(16)、首先肯定要弄明白为什么索赔,哪里出现了问题?只要我们的产品和下单确认的东西一致,就有依据--品质达标。达标的时候,有一定比率的次品是肯定的,毕竟大批量产品。不能因为小机率次品就开始赔付;

(17)、如果客户按照要求给出相关证据了。这个时候,就可以把整个案子,包括客户提交的证据以及客户理赔要求上报给公司了。当然,在上报公司的同时,能当面跟领导探讨整个案子,以及个人建议的具体解决方案就最好,然后让公司决策。因为,毕竟,客户是业务员亲自在跟进,很多时候,没有任何其它人比业务员更了解自己的客户。

(18)、跟客户解释理赔的过程,需要了解清楚基本的事实,如哪些有问题,清单列表,导致的影响和损失;

(19)、□广州国鼎大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杜戈卫律师

(20)、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食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

(1)、一是在购买商品前要货比三家,要比质量、品牌、价格、售后服务,不要如俗话说的为图便宜买老牛。对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等来路不明的产品,坚决不要购买。如今,很多人从网上购物,时空阻隔,不能亲眼看到实物,尤其要谨慎。要购买品牌产品,大件商品、价值昂贵的商品,最好到商场购买。

(2)、返回来客户应该态度就软和了,索赔应该不是客户的本意,换位思考,假如我们是客户,如何搞定我们做好危机公关,指不定会有出其不意的效果,跟客户成为非常好的朋友,良好的服务态度非常重要。

(3)、到目前为止,忽略任何客户的索赔要求,在回复邮件的时候不要回复任何索赔细节的要求。事情都没搞清楚,赔什么赔,工厂又不是慈善机构。(更何况,针对此案子,如我上述分析第3点,你的客户有足够的时间来跟你们谈判此案子的售后索赔事宜)。所以,自己先不要慌。你要表现得越成熟越专业,代表你公司越专业越优秀。到这一步为止,我觉得如果客户不按照你合理要求来处理的话,压根暂时都不要把这个案子上报给公司。这一点是作为业务员,有义务帮公司,帮老板来“挡”的。而且这个动作绝对是业务员的权限之内,又合情合理。因为即使你现在还没搞清楚足够的状况前就上报给公司了,公司还是会回头来找你去要客户那边的证据。否则公司老板,公司领导如何决策?

(4)、食品贮存、运输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该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客户该销售出去的600kg已经销售了,剩下的400kg已经决定不动了。这就说明这个案子,其实时间不是最主要的考虑的因素了,换句话说,从你客户处在的情况来看,他完全有足够的时间来跟你们来谈后续赔偿事宜。明白这一点很重要,非常重要!

(6)、有些大的厂家,陆续实行了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特别是汽车等高档、大宗商品。

(7)、依据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与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相比,除了增加规定加害给付的三倍赔偿外,多了一款但书“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以此限定了标签、说明书十倍赔偿的范围。也即是说,当食品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8)、客诉就是危机,危机就是转机(尽管可能只是非常小的),处理得当,客户会更觉得我们reliable。

(9)、    秦 希 燕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10)、进货检查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11)、如美加地区一个案件往往要经过几个月的审理,期间又难免会有新闻媒体报道,这就有可能招致连锁反应,一个赔案引发更多的索赔,最后导致产品的声誉因此受损、企业在市场的开拓前景受阻。

(12)、我们让客户去检验到底具体有多少料有问题,到现在也没有给过来。感觉客户要求得太贪婪了,大家怎么看?

(1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14)、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22楼     

(15)、由此可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若属于食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主张10倍赔偿,而属于一般商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额可以主张3倍赔偿,但是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时,为500元。

(16)、产品责任还有一项主要的风险——“长尾巴”,是指由于导致损失的风险事故与损失显现时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之间有一个较长的滞后过程,在理赔时保单早已过了保险期限,包括许多由于石棉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潜在伤害的“长尾巴”索赔在保单已到期十多年至今还在发生。

(17)、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18)、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9)、针对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赔偿,上述2部法律是如此规定:

(20)、Q: 如果是你遇到这样的客诉,你会怎么做?

5、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消费者

(1)、选择不同的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障和服务是不同的,有些保险公司在必要时只出钱,还有一些除了出钱还能出力。

(2)、根据以往案例,一个品牌商通过多个OEM厂商生产同类产品出现赔案的,所有生产商会同时被列为第一索赔对象,如调查结果是设计缺陷,生产商也往往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况且因应诉肯定会产生一些律师费、调查费等。

(3)、如果客户不远,尽可能面谈,效果会更好。我之前遇到这种情况,跟客户面谈后就立刻解决了。

(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上述规定可知,不是所有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都能适用“假一赔三”的赔偿标准,其前提条件是存在欺诈行为,即存在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的行为。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假一赔三”赔付的仅仅是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并不是三倍的损失。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6)、但是万幸的是,因为生产企业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赔偿金、律师费等均已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了。

(7)、二是在购买时,要索取发票、产品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书,要了解产品质量保质期,售后服务网点,昂贵商品要了解产品鉴定机构。这样,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手里有证据,心中有底气。

(8)、(1)食品形态、色泽无异常。预包装食品则以包装完好无损,肉眼可辨的食品形态正常为限。

(9)、比如,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此种情况下,根据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消费者要求赔偿的,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不能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三是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时,要依法、依规进行维权。可首先与销售商家联系沟通,小的瑕疵,可以让售后服务部门修理,大的问题,可以退换、索赔。如果协商不妥,可以向消费者权益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价值昂贵的商品问题或服务纠纷,可以委托律师来谈判,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从上文可以看出,适用假一赔十的前提条件是所属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商品,其它非食品类商品或任何的消费服务都不适用,如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在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中选择其中一种赔偿方式。那么,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要以哪个为准呢?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五条在最后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法是一般法,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所以在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以食品安全法为准,其他产品出现问题以消法为准。

(12)、    你是在2016年11月收楼的。过压防护器失灵发生在2017年10月7日,已经超过保修期。但是,如果产品缺陷的造成财产损失的,你可依据产品质量法追究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商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对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对于属于产品销售者一方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在赔偿之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之规定。

(13)、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食品本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等,还包括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标准系食品原料安全、营养成分合规、生产过程安全、运输保存安全、附属材料规范等要求的总称。对于经营者而言,则主要是应做到“外观安全”及运输贮存安全,这二者的具体内容,将在下文中分析。

(14)、法律上的知道,分为明知和应知,一般在刑法与行政法范围内使用。在民法上,往往不使用明知一词,而是以过错判别主体主观状态。但《食品安全法》兼具调控与维权的功能,具备一部分民法的功能。因此,其规定的明知,若在民法学上定义,应当是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属于食品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

(15)、告诉客户一起来解决问题。根据问题做内部评估,告诉客户这类问题,之前公司也有遇到一次,和客户一起圆满的解决了。

(16)、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定外套的弹性抽绳存在设计缺陷。实际上,这种缺陷在未造成损失时往往是被人忽视的,生产企业也因此需要付出40多万美元的赔偿。

(17)、向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问题。特别是实行“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所以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18)、先上结论:于理,该客户承担责任;于情,该店家协商处理。

(19)、对于“长尾巴”风险,企业可以通过事故发生制保单将其转嫁给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制保单是指在承保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的索赔,只要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当地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内提出均可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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