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1、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是否正确
(1)、“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谓的侵害(injury)与经院学派通常所谓的悖谬(absurd)有点类似。如果一个人在论辩中不得不否认自己起初所坚持的主张,他就被说成是走向了悖谬。同样,如果一个人因为心灵软弱而做了他之前通过契约承诺了不做的事情,或没做他之前通过契约承诺了要做的事情,他就是在侵害,所陷入的矛盾并不比在经院学派看来犯下悖谬错误的那个人更少。因为通过就未来某种行为立约,就表明他意欲那样做;而如果他不那样做,就表明他意欲不那样做。这就意味着意欲做一件事的同时又意欲不做那件事,这就是一种矛盾。因此,侵害是一种交往中的悖谬,恰如悖谬是一种辩论中的侵害。”
(2)、国家的起源是人有群居习性,需要指导、照顾和控制,国家的目的是谋取社会的共同幸福
(3)、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列举《圣经》条文指责教义之荒谬,坚决主张教会必须臣服于世俗政权,并且只能作为政权的一种辅助机构,从而根本否认所谓“教皇无过错”之说。
(4)、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要考虑。霍布斯告诉我们说,主权者负有义务。义务的意思是“遵循法的规定”,而法又是“人的命令,……其诫条本身就包含了服从的理由”。
(5)、《利维坦》具有非凡的逻辑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学得到了一种逻辑严密的系统发挥,成为经世名著。
(6)、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但财产不是自然权利)
(7)、占有性市场关系下的霍布斯自然状态与政治义务
(8)、②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洛克语:风能进我的小茅屋,雨能进我的小茅屋,只有皇帝不能进我的小茅屋。)
(9)、为了解决有的政治思想家前后理论逻辑不一致的问题,麦克弗森提出要结合社会经济史背景找到使思想连贯的社会预设存在的证据。他认为忽略了社会史背景,早期现代政治思想就不能构成一个内部逻辑自洽的有效体系。这种社会预设就是占有性个人主义所包含的预设。麦克弗森声称虽然这种理论预设已经被进入现代之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与由其衍生的自由民主主义所掩盖,但是这种社会预设本身仍然存于现代自由民主理论中的。然而在现代的情境下,这些预设已经不能推出一个有效的政治义务理论。他强调伴随着现代政治理论的是非理性的市场扩张以及日益加剧的个体的原子化。这样,社会凝聚力作为服从自由国家的义务前提便被占有性市场社会摧毁殆尽——而自由民主理论仍需占有性个人主义的理论预设因此,麦克弗森认为,只有在占有性市场社会背景下重构政治义务理论,自由民主主义才能从混乱中被拯救出来。
(10)、在中国历史上,皇帝作为代表人,是否会履行其契约的义务,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道德水平,而个人道德水平是不确定、波动很大的。这也是为什么君主制最后还是会逐渐被淘汰。
(11)、提问:霍布斯的思想让我想到了卢梭的“公民宗教”,卢梭认为国家要利用宗教唤起公民的情感,国家不是一个理性的人,而是有感情的人。霍布斯会怎么看待“公民宗教”?
(12)、教堂通过神学国家论或君权神授论,绑架了市政的主权和功能。然后教会能实际为社会做的事很有限。在社会市政管理上,神权被滥用。
(13)、根据题意可知,此主张是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是在天赋人权的前提下,并未违背主权在民,故A项错误;根据题干中“这种授权一经做出,主权者的权威是至上的,一切法律来自主权者的认可和宣布”得出主权者具有专制主义的色彩,故B项正确;共和主义主张权力的行使由人民共同行使,并非是由主权者行使且具有最高权威,故C项错误;霍布斯首先提出社会契约论,并非完善,故D项错误。
(14)、“当这些词语用于人时,正义的人指乐于做出正义行为的人,他要搞清楚如何做正确的行为,或者尽力在所有事情上都做正义的行为;而不正义的人则忽视正确的行为,或者认为正义与否不取决于我的契约,而取决于某种眼下利益。……如果一个人做正义的事是因为法律这样命令,做不正义的事则仅仅是由于自己体弱,那么他就被看作正义的人;一个人做正确的事是因为害怕法律的惩罚,做不正确的事是因为他内心邪恶,那么就可以恰当地说他是不正义的人。”
(15)、“所有违背信约的行为都涉及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矛盾,因为订立信约的人意欲在将来做或不做某事。一个人做出的任何行为都是他当下所意欲的,而当下是信约所包含的‘将来’的一部分;因此,违背信约的人在同一时间对于同一件事情既意欲做又意欲不做,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矛盾。因此,侵害是一种交往中的悖谬,恰如悖谬是一种辩论中的侵害。”
(16)、公民分等 级,对主权者负有忠诚 和服从的义务
(17)、国家如何起源?国家的敌人是谁?在关于国家的辩论中,霍布斯持又持有什么观点?昆廷·斯金纳在北大进行的题为《霍布斯:描绘国家》的讲座中,他表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在他著作的两张扉页画中得到了全面而权威的总结。
(18)、霍布斯是继培根之后,同属近代唯物主义的重要代表。培根是近代唯物主义的创始人,是霍布斯唯物主义的先驱。霍布斯继承了他并把他的唯物主义系统化了,同时也把培根唯物主义的机械论倾向发展到极点。而十八世纪的法国唯物论则是继承了十七世纪英国的唯物主义并发挥了它的战斗性的一面。霍布斯虽然把物质视为第一性的,但他认为一切物质都是孤立的、互不联系的,他的机械论则突出地表现在他企图用普遍的机械运动来解释世界的一切现象,而且一切运动都是物体在空间的位置移动。在方法上他特别强调数学方法,尤其是几何学的应用,甚至他把数学方法生搬硬套应用于政治现象中,这就使他对世界的理解不仅陷入狭隘、片面,而且往往堕入迷误之中。在认识论上,霍布斯既属于英国的经验论者,重视感觉、经验作为知识的泉源,也对理性思维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给予了足够的估计,从而避免了英国的经验主义者和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者各偏一面的缺陷。总起来看,十八世纪的机械唯物主义,乃是科学的发展、封建社会的衰微和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的结果,是这些新的社会因素在思想上的反映,也是在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和经院哲学的斗争方面,在科学世界观的发展中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
(19)、霍布斯在猛烈抨击教会的腐败堕落、假仁假义之后,斥责教皇和教士都无异于魔王和恶鬼。他指出,无论国家和教会,其权力都不是来源于上帝,教会绝没有理由掌握独立于国家之外,甚至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反之,教会只能依附于国家,它同道德一样,只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存在,只有国家容许和赞同的信仰才能成为宗教。在他看来,宗教是为了国家统治的利益,为向人们灌输对权力的畏惧和服从才有存在的价值。由此可以看出,霍布斯毫不留情地把神从天堂拉到了地上,把至尊变成了虚幻,把教会贬为国家的附庸,以人权反对神权,一举砸碎了禁锢人们思想千余年的精神枷锁,启迪新思想、新科学,迎接资本主义新时代的到来。
(20)、霍布斯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畏之以威”,使犯罪行为人知道犯罪要受到惩罚,从而能守法。在这里他明确强调刑罚对预防犯罪和教育、挽救犯罪者的作用,即“统治者之赏罚,施之必须得其当”,主张罪刑不仅要法定、要相适应,而且量刑要适当、罚必当罪,反对量刑过轻、过重的现象,如果刑罚轻于罪行便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
2、霍布斯的思想主张论文
(1)、与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主张不同,霍布斯认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他反对分权的主张,认为主权如果由几个机构分掌,就会使国家机能失调。
(2)、十九世纪的人们往往提出一些理由来主张,这些有神论话语是一种不真诚的多余的话,但是我们并不会因为那些人提出了这些理由,就称赞他们的知识或智力。实际上,这些理由相当于说,霍布斯始终坚定地认为,神性是不可理解的,我们不可能对上帝有任何“观念”,他还特别指出了神人同形同性论的危险,即认为神也有智力与意志。(根据霍布斯的观点,这里的困难在于,在我们身上,意志是一种欲望,“慎思中的最后一个欲望”,而且智力活动起源于“感觉”;但是显而易见,我们不可能说无限的不可抗拒的存在者也有欲望与“感觉”。)这些说法未必是无神论的表达,实际上它们是正统基督教经院学派很常见的说法。如果霍布斯说我们对上帝没有任何观念,那么这其实是一个很普遍的经院学派学说,即上帝的本质是我们今生无法获知的;尽管我们可以回答上帝是否存在这个问题,但我们不得不把上帝是什么这个问题留到一个更好的世界中去解决。根据最伟大的经院哲学家的看法,无论是意志还是智力,或者其他什么东西,都不能毫无歧义地用来谈论上帝以及任何一种造物。对于世界在时间上的开端所作的哲学论证是否有价值,霍布斯在《论物体》中进行了质疑,不过当他这样做时,他只不过是在重复很久以前已经由圣托马斯以更充分的理由所主张过的观点。他说,我们只能把两种谓词用于上帝,一种是否定性谓词,它否认上帝具有任何标志着有限性的特征;一种是最高级的修饰词,从这种最高级形式来看,这些修饰词表明,上帝与其造物根本没有可比性,对于其造物,我们是用这些修饰词的原级形式来表述的。不过这些话也被用来支持“无神论”的主张。当霍布斯这样说时,他有意或无意地在重复狄奥尼修斯——圣托马斯曾经以同情的立场阐释过这位作者——《论圣名》中的措辞与教义。显然,这些论证如果是有效的,就会证明包括天使博士在内的大多数经院哲学家都持一种无神论立场。因此,它们并不能证明霍布斯持一种无神论立场。另一方面,他似乎总是在字面上承认一个主张,即宇宙(也即物体的汇总)必定有一个原因,而且,因为根据他自己对因果性的定义,没有任何事物以自身为原因,这意味着,首先,“宇宙的原因既不是它自身”(“物体的汇总”),也不是它的任何组成部分;其次,如果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除了物体以外,没有任何东西是我们能够想象的,那么尽管根据因果论证我们确实知道这种原因存在着,但我们却无法理解它。这种学说的内在一致性在我看来最好不过地证明了霍布斯是真心实意地坚持这种学说。(一方面,根据霍布斯关于原因和结果的定义,原因总是在时间上先于其结果;另一方面,他在《论物体》中又质疑了为世界在时间上的开端给出的理由的有效性。他的因果定义与他的这种质疑之间或许存在着某种不一致。但是我认为,这充其量只能证明,霍布斯到最后也没有仔细思考这个问题究竟意味着些什么。他遭到人们的嘲笑,因为他让这个问题悬而未决,直到主权者以其权威来决定为止。不过他在这里也是和圣托马斯一致的,他们都把这个问题上最后的决定权交给《圣经》的权威解释者。他们之间唯一的区别在于,在托马斯看来,权威解释者即教权,而教会已经做出了自己的决定;但在霍布斯那里,解释者即世俗权力,在“刀剑”没有最终确定谁是英格兰的世俗主权者之前,这种决定是不可能为人知道的。)
(3)、赫拉克利特:“人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流”,主张“万物皆动”,“万物皆流”。
(4)、洛克 英国人 是对社会契约论的补充,宣扬人人平等,没有人有权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主张政权需要得到人民的支持,人民不支持可以推翻。社会背景 英国内战 这样的经验主义 对后来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产生了很大影响。
(5)、社会若要和平就必须签订社会契约。这将引发三个变化,在国家之外,我们是许多人,但我们彼此同意授权让某人来代表我们时,我们就有了同一个声音和意愿,就成为了一个人。第当我们变成一个人,主权人(国家首脑)就变成了那个人的代表。第由大众虚拟地形成的那个人的名字就是“国家”。所以,“国家”是一个人造的人格的代称,由那些掌握主权权力的人来’承当’或代表。
(6)、如果遵守自然法是主权者的一种义务,这就意味着自然法是一种命令,而对于命令来说,服从的理由就在于,它是有权利发布命令的“人”的诫条。这是一个什么“人”呢?他的命令竟然仅仅因为是他的命令便对君主们也有约束力。显然不是任何一个“自然人”,因为霍布斯否认存在着一个全世界共同的君主;也不是一个由很多“自然人”构成的“法庭”,因为没有一个“法庭”有权管辖世界上那些独立的君主。要想使得霍布斯的说法相互一致,我只能认为,他的意思确实就是他通常提到的那个说法,即“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之所以必须遵守,因为它是上帝的命令。自然法的各种条款都是“定理”,因为只要独立地作出清晰而理性的思考,就可以发现它们。但如果它们也是命令的话,那么根据霍布斯的原则,他们就属于一个意志施加给另一个意志的命令。正如霍布斯所说,没有人能够背负对自己的义务,因为他同时作为承担义务的一方与施加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意地免除自己的义务。“一个人背负对自己的义务,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只要乐意,他就可以解除自己的义务,而一个可以这样做的人实际上已经是自由的了。”“没有人能够背负义务,除非背负的是对另一个人的义务”。这似乎意味着,如果我们只知道自然“正当”的规则是理性以正确的方式所发现的结论,它们就不可能是命令或法,因而遵循它们就不是义务。要把它们看作法的话,我们还必须知道它们是上帝的命令,因为霍布斯教导说,一种在内心有约束力的法,要是人们并不真的打算把它当做法来服从,其实就不会得到遵守,因此,如果我们不是因为神的命令是神的命令而服从它,我们其实也就并没有达到正当的要求。
(7)、这恰恰就是康德在仅仅符合法则(law)的行为和出于法则的行为之间所作的区分。不过他们之间也有一个典型的差异,即霍布斯试图把有德之人作为行为依据的法则归结为一条单一的法则,即以恰当的方式许下的诺言必须遵守。而且霍布斯也面临曾经被用来针对康德(无论是否公允)的那条反驳,即一种不意欲任何东西而只意欲符合法则(因为它是法则)的“善良意志”是形式化的、空洞的。
(8)、接着,霍布斯又提出自然律的概念,认为人为了确保生存和安全,需要用自然律来约束那无限制的自然权利。自然的第一律就是每个人都应“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这是对生存关注的逻辑的延伸。从第一自然律就能推出第二自然律,这就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9)、霍布斯将惩罚分为神的惩罚(神罚)与人的惩罚(人罚)。神罚就是自然的惩罚,由违反、破坏自然法而来。人罚是根据统治者的命令所施加的惩罚,分为体刑、财产刑、名誉刑、监禁和放逐等,或者是它们的混合。体刑是根据施刑者的意愿直接施加在身体上的刑罚,如鞭笞、伤害、死刑等。财产刑不仅是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且也包括剥夺土地或任何其他一般以金钱买买的财物。名誉刑就是施加某种国家使之成为不名誉的损害,或者剥夺某种国家使之成为荣誉的利益。监禁就是一个人被公共当局剥夺自由的情形。放逐就是一个人为了一种罪行而被判处离开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一部分,并永远或在规定时期内不得返回的办法。
(10)、民主d:民主制;突出议会权力,限制行政权力;扩大公民参与;保护公民权利;中央与地方分治;地方自治权扩大;人民有革命权,政府应注重宪法与法律的改革
(11)、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体,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信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据称,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亦称信约或盟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霍布斯说:“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见本书第十七章《国家的产生》)此外,还论述了主权者的权力——至高无上;国家制度的最佳形式——君主制;人民的义务——绝对服从。主权者或国家的职责有三:一是对外抵御敌人侵略,保障国家安全;二是对内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致富。
(12)、国际法(保护妇女儿童,守信,保护反战者和无辜生灵)
(13)、然而,霍布斯却没有认真分析君主制相对与其他制度的缺陷。举一个例子,任何主权权力通过个人或小群体行使时,比如为个人或小群体获取私利创造了可能,即臣民会继续准则契约的义务,但是代表人会么?
(14)、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世界数学机械论的创始人之一。
(15)、然而,霍布斯没有采用激进和极端的方式全民否定宗教,而是保留了圣经(新基督教),并引入自然科学、唯物主义和理性。
(16)、国家的目的只能是保障安 全,除此之外皆应禁止。反对国家干预社会公共事务,个人自由应免于国家干预
(17)、在《利维坦》的扉页图中,虽然也有立柱,但是柱子两侧的却是主权国家最可怕的两个敌人:贵族和教会。贵族住在城堡里,戴着头冠,还拥有枪与大炮,而教会有教堂和法冠,还拥有闪电(象征着驱逐出教会)、宗教辩论等利器。这里还有一个隐喻,“thelowestdepth”(最下一层),在英语中意为“可能发生的最坏的事”,在图中最下一层就是贵族力量过于强大,就会导致内战;教会力量太强大,就会篡夺国家权力。
(18)、这样,要是霍布斯的意思是,做了各种霍布斯谴责之事的主权者只是在以一种不听劝告的方式行动,只是在做他后来可能会后悔的事情,仅此而已,那么根据霍布斯自己的定义,他就应该把《论公民》第13章那些“诫条”叫做建议而非义务。如果可以把统治者也说成是有义务,那么他本人就必定受制于一种法,也就是说,受制于一种命令,这种命令出自“一些人,其诫条本身就包含了服从的理由”。(在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霍布斯先于康德而提出的观点,尽管也有差异。霍布斯的意思是说,“建议”恰恰就是康德所谓的分析性命令;它采取的形式是:“如果或者由于你想要那种东西,就这样做,这是实现那种东西的手段。”但是一种义务行为是服从法的行为,而且这种服从的动机仅仅在于法是法,用康德挑选得不太好的术语来说,法实际上就是一种综合性命令。)如果认为霍布斯并没有自相矛盾,我们就必须解释,根据他的理论,主权者为什么会犯下失信之过,以及为什么这种失信行为是在违背一种命令,这种命令是霍布斯意义上的“人”(person)的命令,“本身就包含了服从的理由”。
(19)、(2)为了保护自己,个人把自然权利转让出来组成政府;
(20)、支持开明君主制,赞赏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晚年转向共和制)
3、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性善论
(1)、政治学方法论(先天的论证方法:依照人类本性;后天的:参照普遍事实,借助理性推论)
(2)、对于神学、宗教与教会,虽然他采取了彻底的批判态度,否定了神的存在,揭露了宗教的实质,指控了教会的罪恶,但是出于维护国家统治利益的考虑,他仍然主张保留宗教和教职人员,使其成为国家从精神上统治人民的辅助工具。他也宣扬宗教自由,但强调必须在国家所赞同的宗教中去自由选择。
(3)、经济政策问题上的自由放任态度。这种态度在德国被谑称为‘斯密主义’或‘曼彻斯特主义’。无论哪个经济学家,只要他根据有关单个家庭和企业行为的假设来建立其理论结构,就会被怀疑在颂扬他所描述的个人私利相互自由作用的结果。
(4)、最后这段话的意思只不过是说,一个外在的行为本来展现了骄傲或者违背了契约从而违反了道德法则,而在特定的地点与时间,根据市民法的规定,这个行为也可能被定性为另一种行为。这样,一个普通人要求别人尊敬,这是一种骄傲;而一个大使或法官因为要维护其主权者及其法庭的尊严而这样做,就是一种恰当的做法,这与个人十足谦逊并不矛盾。如果法庭已经宣布一项契约非法并禁止我履约,那么不再履约并不表明我是一个不遵守诺言和不讲信用的人,而是证明我是一个好公民。作为朋友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交付法律已经宣布为非法的遗产,这就是我的义务。诸如此类。
(5)、五权分立: 君权、行政权、经常代表权( 上院 )、公共意 见权( 下院 )、审判权(司法权)
(6)、(移民型城邦米利都、叙拉古。征服型城邦 斯巴达、科林斯、特萨利亚。原生型城邦 雅典)
(7)、他认为人性是恶的:自私自利、残暴好斗。因此在原始时代还没有社会和国家之前,人们是处在一种充满互相争斗、恐惧不安的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受着自然法的支配。所谓自然法就是一种合乎理性的规律或法则,例如人人都是天生自由的,人人都有保存自己、企求安全的欲望,人人都有大自然赋予的理性和平等的权利等等。既然自然状态如虎狼之境悲惨可怕,出于人的理性驱使,人们要求摆脱它而寻求有组织的和平生活,就互相订立了一种社会契约,甘愿放弃原来享有的自然权利,并把它交托给一个统治者或主权者(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从此建立了国家。所以,根据霍布斯的理论,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的、托付的。换句话说,国家不过是一个人工模造的人,主权则是人工模拟的灵魂。创建国家的目的是出于人们的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这样一来,霍布斯就彻底推翻了君权神授之说,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
(8)、(1)进步性:第一次系统的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国家的产生及基础,批判了君权神授论,确立了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基本形态。
(9)、自由(人身自由是前提,言论自由是标志,财产自由是基础)
(10)、承担了这一人格的代表人被称为主权者(Soverignist),并且拥有君权(SovereignPower),而其余的每一个人则都是他的臣民(Subject)。臣民subject不能违背与国家签下的“契约”(即权利的转让和放弃)。
(11)、霍布斯的许多刑法思想,诸如主张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量刑适当,罚必当罪,强调对犯罪的教育、挽救等,都是十分可贵的,是对现代刑法理论的贡献。但是,由于霍布斯所处的时代是个动荡的时期,霍布斯的思想充分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特征,即充满了矛盾:一方面他拥护君主专制,主张君主有无限主权;另一方面他又是机械唯物主义的创始人之主张天赋人权;一方面他反对宗教,另一方面他又主张宗教是必要的。因此,霍布斯的刑法思想也是存在矛盾的,但他思想中的进步因素还应该予以肯定。
(12)、而宗教之下的图案则体现了关于国家的辩论。这一辩论有两个方面,两位女神各站一边。政治的终极问题就是:人应当是臣服于至高无上的权力(imperivm),还是保持自由(libertas)?
(13)、他认为,尤其在抵御外来侵害的时候,要建立这样的互相协助共同抗敌的共同权力,唯一的方法是要求人们把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某个人或某个人的集合体,并且要把所有人的意志或多数让人的意见转化为一种意志。
(14)、联邦d:君主立宪制;给总统更多权力,限制议会权力;主张精英统治;促进和平与民族统一;体制内分权;中央集权;主张以武力镇压
(15)、麦克弗森归纳出八个占有性个人主义理论预设:不存在对工作的权威性分配;不存在对工作报酬的权威性供给;存在对契约的权威界定和强制执行;所有个人都理性地寻求最大化他们的效用;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是他自己的财产且可以让渡;土地和资源归个人所有且可以让渡;一些个人想要获得比他们现有水平更高的效用或权力;一些个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精力、技术或占有物我们可以说,这种占有性市场社会最后预设着“一种有着将人的劳动力,人的精力与技术当作商品,而非人格的一部分的市场社会”,而在此时,“个人可以将自己的精力与技术的使用权与处分权转让给其他人(5)”,这种对个体劳动的财产权得到了充分诠释,它被等价为一种对自身个人劳动的处置权——即使霍布斯与洛克在处置程度上所作的限制有所不同麦克弗森认为霍布斯、平等派、哈林顿与洛克的政治思想都围绕着这样的占有性市场社会构造政治模型,以寻求将个体间的市场关系控制在一个合理而不至于相互消灭对方的程度,同时在此基础上发展这种有序和平的市场关系以增加国家财产限于篇幅,本文将简要介绍麦克弗森是如何超越种种个体与集体、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矛盾而构建霍布斯的政治义务理论的(即麦克弗森《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一书的第二章主要内容)。
(16)、国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国家 高于个人和社会;个人必须服从国家,个人价值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
(17)、当代表人是一个人时,国家就是君主制国家(Monarchy)
(18)、希腊化时代与古罗马(移民部落文化,法治,公民权扩大,血缘联系较弱)
(19)、总结一下,霍布斯的《利维坦》对后来政治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首创了“契约论”和“自然法则和理性”的理论主张,而“契约论”又是欧洲自由思想的核心。
(20)、霍布斯本人倾向于君主制。主要原因在于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君主制国家里的这个冲突会远小于民主制和贵族制的国家。原因是君主(代表人)的财富和国家公共财富是捆绑的。而民主制和贵族制,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有天然的冲突。
4、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概括
(1)、霍布斯同其他早期启蒙思想家一样,摆脱了神学观点之后,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并企图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社会事物,从理性和经验中提出了某些规律,建立了自己的思想体系。他的全部政治理论是从他的人性观和自然法学说两个出发点推导出来的。
(2)、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指在任何国家或公民社会产生之前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是平等的,并对任何他们认为对其生存必需的东西具有平等的权利。权利这个词,意味着人有自由去做他想干的事和依靠他认为适当的人,并且去拥有、使用和享受所有他想要的东西。人的动力是生存的意志,人所恐惧的是死亡,尤其是暴死。所有的人都拥有双重的努力,即欲望和厌恶,这两种努力说明了人对人和对象的“爱”和“恨”。每个人都把他所爱的事物称为善,把他们所恨的事物称为恶。人从本性上来说是自私的。这样,人们就会无休止地去追求权力,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以保存自己,形成一种无政府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他指出:“在人类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从人的本性的这种观点出发,他说明人并没有创造一种有序的、和平的社会的能力。然而从人要保存自己的前提出发,人们必定企望摆脱这种人人自危、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
(3)、教会将圣经中分散的只言片语与古希腊哲学(亚里士多德等)混合在一起,忽悠大众,以实现统治;
(4)、霍布斯认为,人们从遵从自然律的指令出发,应寻求和放弃他们的权利或自由,进行社会契约的制订。人们避免无政府主义和互相争斗的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契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议。他认为:“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5)、国家元首或一批主权者就是从这样的契约中产生的。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个被授予权力的人具有主权,其他的人都是他的臣民。因此,元首的权力必须是绝对的,是保证秩序、和平、法律的条件。
(6)、如果我们承认霍布斯所谓政治社会依赖于“信约”的断言,承认他对“信约”本身的特点的断言,那么服从市民法(即便我个人认为它不正当)的义务自然就作为一种一以贯之的道义论的一部分而出现了。接受他的利己主义道德心理学,这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并不是逻辑上必要的。即便我们完全拒绝这种心理学,只要我们承认两个前提,首先,政治社会依赖于一份“信约”,该“信约”规定,要服从任何被立为“国法”的规则,其次,违背信约总是在违背义务,那么就可以得出他想要的结论,即只有当市民法认为可以让我自由时,我才能自由地基于何为正当问题上的个人意见来行动。
(7)、同时,为保证群体内每人都不违约,需要一个强大而中立的权威,这个权威可以对那些背叛契约的人施以威慑力。在原始社会,这个权威可能是族长、萨满;曾经昙花一现的古希腊和罗马世界,这个权威是长老院或皇帝;封建中世纪,这个权威是教会。
(8)、霍布斯是18世纪占主流地位的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他从自然状态出发,通过对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论述,系统地阐述了社会契约论思想进而构建了他的国家生成理论。本文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体系进行研究,并分析了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历史贡献和局限。
(9)、英国政治家、哲学家。生于英国威尔特省一牧师家庭。早年就学于牛津大学,后做过贵族家庭教师,游历欧洲大陆。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指出宇宙是所有机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和。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指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人,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他把罗马教皇比作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维护“秩序”。代表作品:《论政体》《利维坦》《论公民》《论社会》
(10)、斯金纳:霍布斯很反对这种“公民宗教”,当然他不知道卢梭,他反对的是马基雅维利(卢梭的思想在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他非常反对把宗教作为国家情感的基础,他认为国家是理性的共识的产物,在理性之下制定法律,才能够避免自然状态的永久战争,让人免于死亡的恐惧。霍布斯也不喜欢拥有财富和权力的实体教会,认为它是国家潜在的敌人。因为你交出自己权力的唯一原因就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所以国家只应该有一个意志,那就是你的意志。这个契约与宗教无关,全然是世俗的。
(11)、《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人类”,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于运动状态中。第二部分“论国家”,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地志,服从他的判断。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领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已经在霍布斯的笔下黯然失色。
(12)、纵观霍布斯本书内容,其在思想史上的地位和贡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
(13)、主权是有限的(受神法、自然法、风俗习惯的限制)
(14)、与在他之前的亚里士多德相比,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完全批判和脱离了宗教的影响,并用理性、自然科学和逻辑的方式去认识世界、认识人性,从而建立了基于契约说的国家政治理念。
(15)、但是,霍布斯这本书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给出臣民如何去约束“利维坦”的建议。通过两把菜刀闹革命么?这样不就回到了中国人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说法了?
(16)、《伊利亚特》这幅扉页画就是很好的例子。这幅图呈现了问题的两面,一边是希腊,一边是特洛伊,不过,虽然他们相对而立,却在共同支撑和守卫这本书。在霍布斯本人翻译的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扉页,也采用了类似的构图:斯巴达国王剑指民主领袖伯里克利,但两者都背靠立柱,站在书名旁边,共同保护这本书。
(17)、总体上,霍布斯是推崇国家权力,这适应了当时国家统一的要求。
(18)、换句话说,只要大众都保留随心所欲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人类群体就会永远处在群内打斗中。因此,契约的本质是,人们互相放弃一部分权力,或者转让一部分权力。
(19)、摘要:霍布斯面前有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问题是,我为什么应该像一个好公民那样行为;另一个问题是,可以给我何种诱因以促使我这样去做。霍布斯对这两个问题给出的是非常不同的回答。霍布斯的伦理学说准确地说是与一种利己主义心理学脱节的,而且它与这种心理学没有任何逻辑上必然的联系。他的伦理学说准确地说是一种非常严格的道义论。传统的解释面临一些无法克服的困难。霍布斯始终把自然法的条款说成是指令,这种措辞意味着它们具有命令特征。对自然法的义务不是由主权者所创立的。主权者和其臣民一样受制于一种严格的道德义务法则。“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之所以必须遵守,因为它是上帝的命令。
(20)、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是基于对历史的虚构,他对“自然状态”的描绘太过偏激,他感性地放大了对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的惨烈竞争的恐惧感,如果将这样的自然状态推广到所有的社会环境中,其显然是欠缺合理的。事实上,我们不会因他人是一个不相关者或是一个无法满足我们利益需求的人,就对他心生敌意甚至是伤害。并且,我们对非人类的动物,未来的一代以及受压迫的人也持有关怀的态度。人类的共同情感是同情,并不是所有人都是猜疑、竞争和自私自利的。
5、霍布斯的思想主张和代表著作
(1)、自然状态下的每一个人都相互订立信约并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代表他们自己人格的一个人或由多数人组成的集体,每个人都使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使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可见,国家是在人们放弃权利、订立契约、转让权力的基础上产生的,目的是对外相互帮助抗御外敌,对内谋求和平。霍布斯认为国家的本质就是主权,他说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契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和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主权是给予国家“整个机体以生命和运动的灵魂”。相对于主权者至高无上的主权而言,国家建立后人手中的权力和权利是十分少的。因此自然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后,获得了安定和平和舒适的生活,那么他们就应该严格践行契约,服从主权者的绝对权威,可以说,霍布斯在主张通过社会契约基础上建立的国家是一个绝对君主专制性质的“利维坦”。
(2)、关键词:霍布斯;自然法;义务;主权者;命令
(3)、然而必须记住,对主权者的这种绝对顺从在霍布斯看来并不仅仅是一条关于安全的建议,而是一种严格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源自一旦许诺就要信守承诺这条“永恒的”自然法,它先于政治社会的创立。他的观点并不是说,在政治社会,自然法(或道德法则)被另外一种法取代了,而是说,由于他认为政治社会是由每一个成员与其他成员订立的一份“信约”所创立,他们约定把主权者的命令看作生活的规则,即便我不赞成某项具体的命令,我也受到一个“先在义务”的严格约束去服从这项命令,一旦违背了这种义务就必然是不守信用,这就像一个法官受到自己职责的约束,必须根据法律来判决,即便他个人认为现存的法律是恶法。
(4)、第根本否认神的存在,彻底揭示宗教的实质,摧毁以旧约和新约作为真理的信仰,从而摇撼了整个封建制度的一大精神支柱,这是霍布斯在人类发展史上的又一重大建树。霍布斯恢复并发展了古代的无神论思想而成为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他论证说,一切物质都是有形体的,而神或上帝既无形体,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也不能成为研究的对象。如果有人争辩说“神是无形体的实体”,则纯属胡言,同所谓灵魂不灭、地狱炼火之类说法一样荒谬绝伦。神或上帝不过是为了愚弄人们而由神学家捏造和臆想出来的。因此,上帝既然根本不存在,怎么可能是什么“最终原因”呢?同样,他认为宗教也毫无现实的基础,宗教的根源就在于人们的恐惧和愚昧无知,宗教的创导者也正是利用人们的这些缺陷来进行欺骗和控制人们。
(5)、理想政府(国家小,贫富差距小,民风淳朴、尚俭倡廉)
(6)、至于我们怎么知道霍布斯文本中出现的“定理”确实是上帝的命令,我认为根据不同的解释有不同的回答。从我之前引自《法的原理》的那段话来看,似乎这些“定理”由于在《圣经》中被当作命令加以规定,从而获得了作为神法这一更为完整的特征。如果是这样,为了保持一致,应该补充一句:在“凭信约建立的上帝之国”之外的任何地方,它们都不是法,而仍然只是真正的“定理”,也就是说,只有对于承认了霍布斯所诉诸的《圣经》的权威的犹太教徒和基督徒来说,它们才是法。然而在《论公民》第15章第4-5节,我们又看到了另外一种理论。霍布斯在那里告诉我们,上帝的王国包含两个部分。“其一是自然的部分,在那里,他用正确理性的指令来统治;这部分是普遍王国,所有凭借人们共同的理性本质而承认了神的权力的人,都包括在这一部分当中。”“其二是预言的部分,在那里,他用预言来统治;这部分是特殊王国,因为他并没有为所有人,而只是为特别的人以及某些被他拣选的人,制定了实在法。”然后他又补充说,在自然的王国,上帝的统治权利完全建立在他“不可抗拒的力量”基础之上(而在预言的王国,上帝凌驾于“被拣选者”的至上权威依赖于信约,对此,《论公民》和《利维坦》讨论宗教的章节都有详细解释)。这似乎意味着,根据这种观点,自然法是除无神论者以外的所有人的法(而不仅仅是正确定理的集合),当霍布斯对无神论者持下述看法时就是这样:他们不是上帝的臣民中不顺从者,而是上帝之国以外的外邦人。
(7)、提问:如何理解mandate?霍布斯好像完全没有提到这一点。
(8)、国家目的是要满意人民在物质和非物质上的需要:福利、秩序 和道德 追求坚持国家主权(立法权是首先内容。主权不受任何人和法律的限制)
(9)、《论公民》扉页画中,审判日在所有世俗世界之上,但在《利维坦》中彻底消失了。《论公民》中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imperivm)的女神是完全政治的,但它站在宗教之下。但《利维坦》中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imperivm)在一切之上,它不仅持有正义之剑,而且左手还握着主教的权杖,拥有教会的权力。
(10)、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论,并将自己的唯物论集合为辩证唯物主义,将历史哲学发展为阶级斗争理论,即历史唯物主义。
(11)、费尔巴哈:肯定了自然离开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时间、空间是物质的存在形式,肯定人是能够认识客观世界。
(12)、主权学说的发展者(国家的产生①热爱社会生活的本性②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反对人民主权,支持君主主权)
(13)、以上可以看出霍布斯本人非常反感天主教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控制和渗透。除了反感,他也应该意识了宗教对社会生产力进步,尤其是自然科学,的严重束缚。比如他渴望大学能够放弃神学和宗教理论研究,而是转为科学研究。
(14)、在主要使他们感兴趣的问题的范围内,也就是在有关经济机制的逻辑性的问题的范围内,那个时期的理论家所采用的方法,可以作为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来加以辩护,而且他们的研究成果,就其本身而言,实质上并没有受到这种方法所固有的限制的损害。
(15)、从上文可以看出,霍布斯在理论上对于封建制度确实进行了釜底抽薪的抨击,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同时也必须看到他的时代和他的阶级属性给予他的局限性,以及他的种种矛盾主张的实质。
(16)、这里所谓的品行指的不是行为端正有礼,如怎样对人行礼、在旁人面前怎样漱口、怎样剔牙等等细微末节。而是指有关在团结与和平中共同生活的人类品质。为了这一目的,我们要认识到,今生的幸福不在于心满意足而不求上进。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极终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欲望终止的人,和感觉与映象停顿的人同样无法生活下去。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人类欲望的目的不是在一顷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因此,所有的人的自愿行为和倾向便不但是要求得满意的生活,而且要保证这种生活,所不同者只是方式有别而已。这种方式上的差异,一部分是由于不同的人激情各有不同,另一部分则是由于各人对于产生所想望的效果的原因具有不同的认识或看法。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有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也保不住。因此,权势至尊的君王便要在国内致力于通过法律、在国外致力于通过战争来保持其权势。办到这一点之后,新的欲望又随之而起。有些人是为求新辟疆土之名,有些人是为求安逸和禸体之乐,还有些人则希望在某些艺术或智能方面出类拔萃,以博得人们的赞扬或阿谀。财富、荣誉、统治权或其他权势的竞争,使人倾向于争斗、敌对和战争。因为竞争的一方达成其欲望的方式就是杀害、征服、排挤、驱逐另一方。特别是赞誉的竞争使人倾向于厚古而薄今。因为人与生者竞而不与死者争,对死者赋与过当之誉,就可以使生者之荣相形逊色。追求安逸与肉欲之乐的欲望使人服从一个共同的权力。因为有了这种欲望之后,人们就会放弃那种通过自身勤奋努力可望获得的保障。畏死惧伤也使人产生同样的倾向,其理由也相同。反之,贫困、倔强的人则对他们的现状不满。热衷于兵权的人也是一样,他们都倾向于继续保持造成战争的原因。并为此而挑起事端,制造叛乱;因为战功之荣,除征战以外是无法获得的,而要挽回败局,除了卷土重来,也别无希望。爱知识以及承平之世的艺术的欲望也使人倾向于服从一个共同的权力,因为这种欲望包含着安闲的欲望,因之也就使人想求得他人权力保障。好赞誉使人对自己尊重其判断的人作出称颂的行为。因为受到我们轻视的人,其赞誉也不为我们所重。爱身后之名的欲望也有同样的作用。尘世之誉,作为乐事而言,在死后要不是被淹没于天堂上难以言喻的乐趣之中,便会由于地狱极度的痛苦而被消灭,对于一个人说来是没有意义的。但这种声誉却决非虚设,因为人们从预见这种声誉并预见其后裔将由此而获益之中,就可以感到一种眼前的快慰。这种事情目前虽无法见到,但却可以构想,在感觉方面成为乐事的,在构想映象方面也是乐事。从自己认为是同等地位的人处获得难望报偿的厚惠,使人表面上敬爱,而实际上则隐恨在心。这就像是使他处于一个绝望的欠债人的状况,由于不愿意见到他的债主,暗地里希望他去到一个再也见不着的地方。因为恩惠使人感恩,感恩就是羁轭,无法报偿的感恩就是永世无法摆脱的羁轭。这对一个同等地位的人说来是令人生恨的。但从我们认为是尊辈的人方面受惠则使人生敬爱之情,因为这时感恩已经不是新的压力,而是愉快的接受。愉快的接受就是人们所谓的感激,这对感恩者说来是这样一种尊荣,以致一般都把它认为就是一种报答。恩惠虽来自平辈或地位较低的人,只要有希望报偿就使人生爱;因为在受惠者心目中,这种感恩是一种相互的帮助和服务,于是就产生一种在施惠上互相超过的竞争。这是一种最高贵和最有益的竞争,它使胜利者对自己的胜利感到高兴,而对方所受到的报复则是承认这一点。加害他人超过其所能或所愿弥补的程度,将使害人者恨受害者,因为他必需预料到的,不是报复便是怜宥,这两者都是令人生恨的事。受压迫的恐惧使人先下手或结群以相助。因为除此之外,人们就没有保全性命与自由的方法了。不自信其智敏的人在动乱中比自以为聪明或有权术的人更能获得胜利。因为后者喜欢商量计议,而前者则将由于怕上圈套而先下手。动乱中始终在战区内结集并利用部队的一切有利条件的战略,比任何智谋所能策划出的都强。虚荣心强而又不自以为能力高,但却喜欢假想自己英俊豪侠的人,往往只是虚张声势,而不实际动手,因为一旦出现危险或困难时,他们所能指望的,就只是暴露自己的无能而已。这种人如果仅从别人的阿谀,或侥幸成功的前事来估计自己的能力,而不能从对自己的真正认识中找出成功希望的可靠根据时,往往会鲁莽行事;而当危险或困难一旦来临时则只要有可能就退却。他们因为找不到安全的道路,于是便宁可拿名誉来冒险,而不愿让生命受危;名誉可以找一个借口来挽救,生命则是任何办法都无以挽救的。
(17)、我在正文中没有引用霍布斯关于义务的一句或许是最重要的话。为了清楚明确起见,我在这里既给出拉丁文版,也给出英文版。“因此,更清楚地说,我认为,一个人因为他的契约而背负义务,就是说,他由于作出了承诺而应该履行契约;但是法律却通过强迫他而让他背负义务,就是说,法律迫使他由于害怕法律所规定的惩罚而兑现自己的诺言。”
(18)、反思:占有性市场社会是否是理解霍布斯政治理论的必要社会预设?
(19)、很多人都认为即批判宗教又支持圣经,书写的很矛盾。但事实上,我一直认为霍布斯的利维坦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循序渐进去批判宗教,务实的去分析宗教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而不是一棒子打死,从而保证其理论和主张可以在现实中被采纳和实现。从这个层面看,霍布斯是一个务实主义者。
(20)、国家手中的正义之剑与宗教权杖的延伸线相交,构成一个三角形。在基督教当中,三角形象征着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是三个人。故而,在这幅图当中,国家是一个上帝,当然这是一个生命有限的上帝,但它能保证人们的安全。三角形也象征着三个人:主权人(国家首脑)、大众形成的人,以及由人造的如同圣灵一样不可见的国家。最后,如果国家是上帝,人们对它的态度应当是崇敬,所以这幅图上所有人都在向上看,在对国家的首脑致以尊敬。值得注意的是,基督教传统中,显示尊敬的方法就是摘掉帽子,而这幅图里,所有人都戴着帽子,因此,这完全是世俗的敬意,没有一丝宗教的意味。图中有男性,也有妇女和儿童,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国家是我们的信仰,当且只有当它保护我们所有人,我们才认可它,如果不能,我们就不认可。这也就是我要说的最后一点。
(1)、关于第一点,有个问题需要考虑,霍布斯本来应该强调那个问题但却几乎没有这样做。在霍布斯看来,主权者产生于权利的自愿转让,在这一转让过程中,他未来的臣民把“自然状态”下原本属于自己个人权利的东西转让给了他。通过这一转让行为,我们每个人转让给主权者一种权利,即自行规定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权利。但是这一转让的目的在于促进我们每个人的安全和舒适生活。当我们放弃自行判断如何实现安全与舒适生活的权利时,我们并没有放弃对安全与舒适生活本身的权利。这种“放弃”并不是通过以主权者为“一方”以“人民”为另一方的契约来进行的,而是通过每一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契约来进行的,其中,主权者是受益人但并不是契约的一方。尽管如此,霍布斯却非常明确地说过,要想让这一转让行为得以完成,受益人就必须接受所提议的权利转让行为。“权利的转让既要有转让者的意志,也要有接受者的意志,缺了任何一个,权利都无法转让。”因此,尽管霍布斯并没有就这一点说很多,但这里确实存在一种协议,在政治社会建立时,主权者确实是协议的一方。霍布斯特别说明,他并不是你我之间那种协议的一方,根据那种协议,我们放弃了自己大多数的“自然权利”,唯有他没有放弃任何自然权利。但他是那种协议的受益人,你我所放弃的权利都转让给他了,他接受了这种转让,而一旦接受,我们就可以认为他理解并接受了一个条件,即要以我们所有人的保存和利益为目的来运用转让给他的权力。这并不影响霍布斯最想要得出的那个结论:你我罢免主权者或向他问责的行为都不可能是正当的,因为我们已经一致赞成事先就授权主权者发布任何命令,只要他自己认为那种命令很好。我们不能因为我们认为他的命令无助于权利转让的目的就加以反抗,因为我们已经明确地赞成,要由他来判断什么事情有助于这个目的。但是这已经足以表明这里真的有一种协议,主权者通过接受主权就成为了其中的一方,根据该协议,主权者在使用臣民转让的权利时,必须真诚地相信可以促进权利转让的目的。这就足以解释,即便假定所有“不正当”都可归结为违背契约(我们很难说霍布斯完全成功地把这一假定坚持到底了),为什么仍然可以说主权者有可能“不正当”,要受制于自然法,并且负有各种沉重的义务。通过接受主权,他实际上就已经订立了契约,不能把自己的命令交给任何委员会或部长会议来评判,而且只有当他凭自己的良知认为自己的命令是为了共同的安全与幸福时才能发出命令。因此,他所犯下的不正当即便不是任何法庭可以审理的罪行,但如果有必要也可以看作是违背了那条重要的自然法:“信约一旦订立,就应该履行”,这丝毫不偏离霍布斯思想的主要观点。
(2)、反对康德的 永久 和平论 ,国家争端只能依靠战争来解决;战争不仅必然而且应然,具有合理性与必然性。●战争也要遵循国际法:战争的矛头不得指向内部制度、和平的家庭与私人生 活,也不指向私人。
(3)、在政治事务方面坚决自信其智慧的人是会有野心的。因为不在议会或行政方面任公职,具有智慧的荣誉就会失去。这样说来,言谈侃侃的人都偏于有野心,原因是口才在他们自己和别人看来都是智慧。怯懦往往使人犹疑不决而坐失行动的良机。如果一个人遇事斟酌,到采取行动的时刻临近时还看不清怎样做最好,那便说明采用哪种方式在动机上的差别并不大。因此,这时还不决定便是掂斤播两的计较琐事而坐失时机,而这就是怯懦。节俭在穷人虽然是美德,但却使人不适于完成需要许多人的力量来一起完成的事。因为他们的努力要用报酬来哺育和保持活跃,而这样则减弱了他们的努力。有口才而又善于逢迎,就会使人相信这人,因为前者是假象的智慧,而后者则是假象的仁爱。如果再加上善于用兵之名,就会使人们去归附和服从具有这两种品质的人,因为前二者保证人们不会受他的伤害,而后者则保证人们不会受外人的伤害。缺乏学识,也就是对因果关系无知时,就会引导人们或甚至强制人们去依赖旁人的意见和权威。因为所有与事实有关的人,如果不倚靠自己的意见,就必需倚靠自己认为聪明胜过本身而又看不出为什么要欺骗自己的别人的意见。对语词意义的无知就是缺乏理解,这种情形不但会使人去信赖自己所不知道的真理,而且也会去信赖错误,甚至连自己所信赖的人的荒唐话也会相信,因为不彻底理解语词是既不能识别错误,也不能识别荒唐话的。由此可见,人们会根据各自激情的不同而对同一事物给与不同的名称,比如赞成某种个人意见的人,称之为意见,而反对的人则称之为异端邪说;然而异端邪说也就是个人意见,只是怒责之意更大而已。这同一原因还使人们在没有研究和深刻理解的情况下不能区别许多人的统一行动和群众的多头行为。比方说,对于罗马全体元老院议员杀喀提林的统一行动和许多元老院议员杀凯撒的多头行动就不能区别。这样一来,他们就会把一群人的多头行动当成人民的统一行动,而这一群人则可能是为一个人的怂恿所操纵的。不知道权利、公平、法律与正义的原始结构和成因时,就会使人把习惯和先例当成行为的准则;以致认为习俗所惩罚的事就是非正义的,而对自己能够举出例子或(如像那些横蛮运用这种虚假的公正尺度的法律家所称呼的)先例说明是习俗所不加惩罚或加以称誉的事则认为正义的。这正像小孩一样,除开从父母师长那里接受来的教训以外便没有其他的善恶行为的准则。所不同的只是儿童坚守其准则,成人则不然。因为长大成人、不像那样听话以后,他们就会忽而讲习惯、忽而讲理性和忽而讲理性、忽而讲习惯,只看怎样对自己合适。当自己的利益需要时,他们会放弃习惯,而一遇到理性对自己不利时,他们又反对理性。这就是为什么是非之说永远争论不休,有时见诸笔墨、有时诉诸刀枪,而关于线与形的学说却不是这样,因为在这一问题上什么是真理人们是不关心的,这种事对人们的野心、欲望和利益并没有妨碍。我毫不怀疑如果“三角形三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一说法和任何人的统治权或具有统治权的一些人的利益相冲突的话,这一说法即使不受到争议,也会由于有关的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把所有几何学书籍通通烧掉的办法,而受到镇压。不知道远因时,人们就会把一切结果都归之于直接因和工具因,因为他们所能认识到的原因就是这些。于是在所有的地方,当人们苦于捐税时,便会向公务人员泄愤,也就是向包税人、税吏和其他管理公共税收的官吏泄愤,并归附于反对官府的人一边。这样一来,当他们弄到没有希望申诉正当理由时,便会由于害怕惩罚或羞于接受宽恕而同时向最高当局进攻。对自然原因无知时,会使人轻信,以致许多时候对不可能的事情也相信。因为这种人看不出其中的不可能性,所以除了认为这一切都可能真确外再不知道任何相反的情形。由于人们喜欢在众人中让人倾听自己,于是轻信又会使他们撒谎。这样说来,无知本身虽然不带恶意,但却能使人相信谎言而又加以传播,有时还会编造出谎言来。对未来的关切使人探求事物的原因。因为关于原因的知识使人能更好地以最有利的方式对现在进行安排。好奇心或对于原因的知识的爱好引导人们从考虑效果而去探索原因,接着又去探求这原因的原因;一直到最后就必然会得出一个想法:——某一个原因的前面再没有其他原因存在,它是永恒因,也就是人们所谓的上帝。因此,要深入研究自然原因,就不可能不使人相信有一个永恒的上帝存在;只是他们心中不可能存在符合于神性的任何神的观念。正像一个天生的瞎子一样,听到人家谈烤火取暖而自己也被领去烤火取暖时,他很容易认识并确信有某种东西是人们所谓的火,而且是他所感受到的热的原因,但却想象不出是什么样子;而且他的心中也不可能具有看见过火的人的那种观念。同样的道理,人们根据这个世界上可以目见的事物以及其令人称羡的秩序可能想象到有一个原因存在,这就是人们所谓的上帝,然而他心中对于上帝却没有一个观念或映象。还有些人很少或根本不探求事物的自然原因,然而由于不知道到底是一种什么力量可以大大地为福为祸,这种无知状态本身所产生的畏惧也使他们设想并自行假定有若干种不可见的力量存在,同时对自己想象出来的东西表示敬畏,急难时求告、称心遂意时感谢,把自己在幻想中创造出来的东西当成神。用这种办法,人们根据其千差万别的幻想,在世界上便创造了无数种不同的神。这种对不可见的事物的畏惧便是每个人自己称作宗教的自然种子;还有些人不用这种方式敬拜或畏惧这种力量,在这种人身上便成为迷信的自然种子。许多人都看到了这种宗教的种子。其中有些人看到了之后便把它加以培植和装饰使之成为法律,同时还根据自己认为怎样最能统治别人并能最大限度地使用他们的权力的方式,对未来事件的自然原因任便加上自己编造的说法。
(4)、霍布斯抛弃了传统的有关社会、正义和自然法的观念,提出了自己新的更为符合近代社会发展的观点,因此霍布斯的思想在近代政治思想史是具有开创性的。
(5)、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自由意志,但国家的目的并非是公民幸福,而是维护法律权威和政治秩序,人类没有国家不行,因此,人民对国家统治只有服从义务,没有反抗权
(6)、人文主义修辞学的扉页画是文艺复兴时期印刷术的重要特色。那时的书籍非常珍贵,必须悉心保护。所以扉页画上常常会有战士之类的人物,站在古典立柱之下,保护着书本。英文中“apillarofstrength”“standby”等词都是由此而来。
(7)、根据国家中每人转让给他的权利,这个代表人就能借助这一强大集体权力,形成群体的共同意志,对内谋求群体内和平(维系群体内稳定),对外抵抗敌人。
(8)、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一度移居法国,克伦威尔执政时,返回英国,此后他的思想得到传播(因此英国革命是没有受到霍布斯等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影响的)。
(9)、托马斯·霍布斯在牛津大学接受了典型的欧洲文艺复兴式的教育。当时人们大学毕业后主要从事政治、法律以及教会相关的工作,对公共演讲水平要求很高,因此这种教育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研习说服与证明的修辞理论。根据古典修辞学家的看法,任何哲学辩论中都会存在“问题”的两面。由此他们主张,对于说服而言,理性从来都是不够的,还需要知道如何唤起听众的情绪。亚里士多德提出,修辞术的两大要素一是组织论点的方法,二是生动形象的讲述。西塞罗指出,一定要把听众转化为“观众”,也就是要讲得生动,让听众仿佛能够亲眼目睹。故而比喻就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说“他不值得信任”,不如说“他是只狐狸”。霍拉斯也认为:诗歌就是描绘。
(10)、政府的职责就是以奖惩的办法来提高社会的幸福
(11)、霍布斯曾经把《论公民》扉页画草稿呈献给自己的赞助人,因此可以说,这张扉页画能够准确地总结霍布斯的想法。图画中有很多视觉隐喻。中间可以看到一行字:宗教(religio):宗教是至高无上的,世俗的一切都在宗教之下。图的上半部分是基督教审判日的场景。由于人们认为左边是错误的(“左”在拉丁语中意为邪恶),右边是正确的,因而左边的人被恶魔缠绕,右边的人被天使迎接。
(12)、在第四章节,霍布斯发起了对罗马天主教的批判,并用标题OftheKingdomofDarknes,讲述了教会带来的几种黑暗。按霍布斯的原话:天主教教会就是一群骗子,通过这些黑暗(手段)去统治大众。
(13)、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来源于理解上的某些缺陷(即无知)、推理上的某些错误(即谬见)或是某种感情暴发(即仇恨、淫欲、野心和贪婪等激情)。他还特别指出,“最常成为犯罪原因的激情中有一种是虚荣,或是愚蠢地过高估计自己的身价”,“在所有的激情中,最不易于使人犯罪的是畏惧。不仅如此,当破坏法律看来可以获得利益和快乐时,畏惧便是唯一能使人守法的激情。但在许多情形下,却又可能由于畏惧而使人犯罪。”可以看出,霍布斯在犯罪原因问题上所持的见解有一定的合理性。
(14)、但是在我看来,这种解释面临一些无法克服的困难。
(15)、当代表人是代表全体人民的议会时,那就是民主制国家(Democracy)。
(16)、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从自然状态出发,认为自然状态下的所有人一律平等。但是他同时也认为人们之间毫无优势可言,每个人无论拥有或者缺乏才干,对其他人而言都是一个威胁,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者更加聪明,但是人都是害怕死亡的,死亡会使得一切拥有的东西都被掠夺。因此,每个人都在恐惧其他人。霍布斯认为,“在人类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由于自我保护是人类的天性,每个人为了生存都要利用资源,因而对同一事物的权利的竞争本无可厚非,但同时由于部分人存在着比他人更多的欲求,并不满足于合理的平等的分配,有着侵害或占有他人权势的欲望,这就使得每个人不能一味地靠防御来自我保存,不能永远处于防卫的状态,这样每个人都被卷入到对权势的斗争之中了。这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形成。这种战争状态给人们带来的是秩序的混乱、生活的动荡、无尽的苦难和死亡的威胁,人们的生活毫无保障,每个人的生命也同时受到他人的威胁。
(17)、发表了《论公民》之后,霍布斯又开始了他的物理学研究。英国内战爆发,在许多流亡的英国保王派同乡的影响下,霍布斯决定撰写一本书以阐述政府的重要性和政治混乱所造成的战争。他的写作结果就是西方最著名和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利维坦》。
(18)、在欧洲政治历史上第一次,霍布斯实现了把抽象的国家进行了视觉化。我们见到的这个“人”正是国家。
(19)、我们还可以从霍布斯的另一个观点得出其思想具有严格的道义论特征,那个观点对他的论证来说至关重要。根据那个观点,主权者本人虽然显而易见不可能受制于自己法庭的判决,而是事先就(用霍布斯的话说)“被授权”可以自行发布命令或禁令,但是他却和其臣民一样受制于一种严格的道德义务法则。他有义务要正当,也就是要严格服从自然法(或道德法则),这实际上意味着他在发布命令和禁令时必须始终着眼于共同体的善(因此,正如霍布斯小心作出的解释一样,他必须始终着眼于践行正义的判断、人道、怜悯以及仁慈)。霍布斯宣称的是这样一个观点,即尽管没有任何人类的法庭可以在这个问题上审理主权者的缺点,但他始终必须向上帝作出交代,而上帝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一位《利维坦》的草率读者(尽管他总是一个草率的读者)可能以为霍布斯的主权者具有广泛的权利,却没有任何相应的义务。读一读《论公民》第13章就可以纠正这种印象,那一章的标题是“论统治者的义务”,我特别建议阅读一下这一章结论部分(第15-17节),这几节讨论的是,如果“君主”不恰当地以很多不必要的法律来限制臣民“无害的自由”,施加不恰当的惩罚从而使得法律变得可笑,实施不必要的严刑酷罚从而让法律变得可憎,纵容法官收受贿赂和礼品等腐败行为从而败坏自己的统治,他就会违背自己的义务。霍布斯一再把“君主”犯下的所有这些渎职称为不正当与罪恶。
(20)、因此,当霍布斯提出下述主张时他完全是前后一致的:自然法(不同于市民法)是
(1)、要想完全公正地对待霍布斯,我们还必须记住,政治状态下的个人除了通过服从市民法的所有命令与禁令来“遵守他的信约”以外,还有其他义务。有大量的行为“主权者”没有下达任何具体的命令,霍布斯认为,在这些领域,我受自然法的约束有义务表现出“正当”(equity)。而对于正当,他用传统箴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来总结。“正义”并不是一个公民的全部义务,而且很自然的是,鉴于查理一世的统治以及整个国家在政治上混乱无序,在霍布斯眼里,服从一个既定权威就非常重要,以至于这成为了他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很容易忘记一点:他还教导说,我们有一种“永恒的义务”践行正当,它要求我们怜悯、仁慈、感恩,而且我们有“永恒的义务”因为自然法要求正当便去践行正当。
(2)、霍布斯于1588年4月5日出生在英国南部马尔斯贝尔附近的维斯堡镇的一个牧师家庭。父亲是一位贫穷的牧师,母亲是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霍布斯少年时代由其伯父抚养,在教会学校里学习。他天资聪颖,15岁时进入牛津大学学习经院派逻辑和亚里士多德哲学。1607年大学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610年经人推荐,做了卡文迪什伯爵的家庭教师。在担任家庭教师期间,跟随主人一起游历了欧洲大陆的许多地方。在游历过程中,结识了英国剧作家及诗人本・琼生(1572-1637)、哲学家培根(1561-1626)等人,并担任过培根的秘书。1628年,霍布斯发表了一个希腊历史学家修昔的底斯(公元前460一公元前400)的英译本,抨击民主政体,主张君主制。1637年,霍布斯从欧洲大陆返回英国。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他又逃往法国,并在法国居住了11年之久,并担任过当时逃往法国的威尔斯亲王即后来的查理二世的数学教师。1642年写成《论公民》一书,在阿姆斯特丹用拉丁文发表。1651年在克伦威尔的允许下,在英国公开出版《利维坦》一书。霍布斯一生的最后20年,正处于英国旧王朝复辟时期,他因此而受到迫害。1675年他离开伦敦,移居外省。1679年12月4日,因病去世,终年91岁。霍布斯的著作有《论公民》(1642年)、《论物体》(1655年)、《论人性》(1658年)、《论政体》(1650年)、《利维坦》(1651年)等。其中以《论公民》和《利维坦》最为著名。
(3)、三大批判:批评自然权利、批判社会契约、批判法国大革命(青年时拥护,晚年时批判)
(4)、神学批判思想(理性具有无上权威,主张宗教宽容与信仰自由)
(5)、总之,从历史的角度去看,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贡献是远大于其局限的。并且,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于和谐社会的建立,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同样有着可以借鉴的地方。他那种重视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强调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的思想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同样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只要我们从国情出发,予以正确的分析和扬弃,必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带来进步。
(6)、我个人认为(不一定正确),霍布斯的意思就是他说的那样,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致使他得出这种信念的,与其说是他大量援引过的《圣经》里的证据,不如说是他自己对道德义务非同寻常的深刻感受。反复研读霍布斯的著作给我留下一种印象:霍布斯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很诚实的人,用莱尔德(Laird)教授的话说,是一个几乎把义务看得重过一切的人。对这样一个人来说,义务是一种神的命令这样的想法再自然不过了,不这样想几乎都不可能。而且我认为,霍布斯的宗教信仰——不去管德昆西(DeQuincy)的玩笑话,因为我确实认为他明显有一种宗教信仰——和康德的一样,几乎完全体现在,把日常道德的义务看作具有超越性约束力的义务来履行。显然,在“笃信宗教”一词任何一种更深层的意义上,他并不“笃信宗教”;发自内心地崇拜上帝显然不合他的品性,而且他的理论事实上使得崇拜者及其神之间直接的个人关系变成了虚幻的东西。但是尽管如此,他的宗教信仰确实让我觉得是一种真正的信仰,和当今很多值得尊敬的人的信仰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这些人被指责为“无神论者”,他们也会打心底里感到震惊。在我看来,如果我们适当地考虑一下17世纪中期流行但现在已经过时的思维方式,当霍布斯用耶稣将在巴勒斯坦重现并在世俗幸福中永远统治复兴的信徒这一“信条”来补充这种关于公民义务的宗教时,他比通常所看到的要诚挚得多。如果在当今宣扬这样一种“信条”,它几乎没有机会被当作“好的基督教”而被人接受。但是我认为,一个生活在1640-1650年英格兰的人,面对各种各样相互冲突、彼此敌对的流行教义,完全有可能把某种类似于此的事情最终会出现作为简单的“信仰的实质”。
(7)、每个人只有在自愿的基础上让出自己的全部权利时,才能走向和平,摆脱让人恐惧的自然状态,获得和平安定的状态。这两种状态即自然状态和文明状态的转换方式就是缔结社会契约。霍布斯对契约作了明确界定:“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一个人转让或者放弃权利是由于考虑对方的回让或得到什么好处,所以契约都是自己缔结的。如果权利的转让不是相互的,而是一方转让,则不是契约。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不是契约本身,而是由于人们畏惧毁约后会产生的不利后果。但是,这种理性所产生的缔约行为并没有形成强大的使人们威慑的公共权力,因此和平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保证,人们并未从根本上摆脱自然状态。所以,便需要建立一个强大的、足以慑服所有人的公权力,以使契约更为巩固而持久。而想要形成这种公共权力,人们所能做的就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者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样,人们就将自己所有的权力和力量都转让给了某个人或某个组织,加上人们在缔结契约时就已让渡出的各种自然权利,霍布斯也就成功地实现了权利和权力的共同让渡。
(8)、为了保持前后一致,我们不得不假定,就算有人不熟悉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圣经》,也可以得知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我并不知道是否有办法调和许多不同的段落,也不知道如果采纳了《论公民》的观点,霍布斯怎么会认为不熟悉《圣经》的人也会发现自然法确实是上帝的命令。但是我认为我们必须相信,当他把自然法叫做上帝的命令时,他的意思就是他所说的那样。我们没有别的办法使得他在义务、命令与法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问题上所持的各种明确的观点相互一致。霍布斯的理论要想有效,某种有神论是绝对必要的。
(9)、(2)局限性:为君主制辩护,试图用君主制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从本质上而言它反映了英国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对人民的恐惧和防范。然而从现实上讲,资本主义的发展不能依靠专制政权,结果是他的主张既不为保王派所接受,也得不到资产阶级的欢迎,最终被后起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抛弃。
(10)、在这个契约里,臣民获得了群体内的和平,以及群体间的和平(打败外敌),这些是臣民的权利;然而,服从国家,服从代表人,则是臣民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互对等。
(11)、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由理性所发现的一种律令或一般规则,是建立在理性至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并且用来教人认为是保存生命最好的行为。自然法不是保护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基于本性与本能的自然权利,而是限制这些权利,以便维护和平与秩序。他把自然法的所有内容用一句话加以概括,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自然法的总的原则。他断定,自然法的原则和内容是能够被人遵守的,而且自然法水恒不变。因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寻求和平”,而和平是满足自己欲望所必需的,是不可改变的。人们最初生活在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之中,人与人之间是狼的关系。人们为了自我保护、为了自私的目的、为了取得和平,因而相互缔约创造出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国家。法律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自然法与法律是有区别的,但两者并不是矛盾的,自然法是法律的一部分。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两大类,刑法则属于成文法之列。
(12)、霍布斯认为对犯罪者要处以刑罚,并且对刑罚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论述:“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即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与令的为与不为,因而违反国法的人,所施加的痛苦,使他人知犯国法必受惩戒而守法。简言之,刑罚就是统治者对破坏国家法律的行为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根据刑罚的定义,霍布斯推导出以下几点结论:第刑罚权力来自于国家(公共当局),私人报复或对私人进行的侵害,都不能称为刑罚。第对犯罪行为才能施加刑罚,如果未经公开定罪就施加痛苦,不能称为刑罚,因为据以施加惩罚的行为应当首先由公共当局加以审判确定为犯罪行为。第不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或通过惩戒罪犯使其他人服从法律的目的或没有这种可能性时,所施加的一切痛苦都不是刑罚。第量刑要适当,罚必当罪,即罪刑相应,逾量之罚不是惩罚。第罪刑法定,在法律未制定前所施加的惩罚不是刑罚。
(13)、霍布斯认为,基于大众与代表人契约的国家,有三种组成可能:
(14)、“理性发出的这些指令(dictates)人们习惯称之为法,但这种说法并不恰当,因为它们只不过是在何种行为有助于自我保存与防卫问题上的一些结论或定理。恰当地说,法是指有权利命令他人的人所说的话。不过,如果我们把这些定理看作是以上帝——上帝有权利命令一切——的话来宣布的,那么称之为法也是恰当的。”
(15)、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
(16)、于是人们不免会问,“霍布斯的理论是基于恐惧,而不是希望?”对此,思想史家、历史学家昆廷·斯金纳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对死亡的恐惧必然带来对避免死亡的希望,所以你寄希望于国家。”
(17)、至高无上的权力(imperivm)左手持有正义之剑,右手执一对天平,非常符合文艺复兴时期追求的商业社会的公正。女神背后是一座没有硝烟的城市,人们正在收获果实,生活宁静。选择了臣服于法律和权威,你就得到了正义与和平。
(18)、同时霍布斯这么做,也是承认唯物主义理性可以与圣经(基督教)的神性同时存在,缓解了国家说契约论的基础-唯物主义与基督教唯心主义的矛盾。
(19)、快乐主义(直面死亡、不惧神、节欲、精神快乐、忍受痛苦)
(20)、社会由个人组成的,构成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唯一真实的基础是个体的人,离开了个体的人,社会不复存在;社会中的任何行为都是由个人做出的,一个社会或集体有所作为,总是经由相互合作的个人的行动表现出来的。
(1)、伏尔泰 法国人 抨击封建专制和教皇制度,提倡君主立宪 ,主张言论自由。最终这些舆论直接在法国大革命中产生重大影响。
(2)、霍布斯并非是第一个强调个人权利、强调个人主义的思想家,但他确是首个站在个人的角度,以个体为中心来思索和处理国家问题的思想家。霍布斯用权利代替了古希腊传统的善,个体权利成了国家的中心与核心,而国家只是一种为实现个人权利的工具性存在。列奥·施特劳斯就曾下过这样的结论:“倘若我们把自由主义称之为这样一种政治学说,它将与义务判然有别的人的权利视为基本的政治事实,并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卫或维护那些权利,那么,我们必须说自由主义的创立者乃是霍布斯。”可见,霍布斯的这种思想是具有自由主义性质的,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典范,得到了后世自由主义者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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